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警告公众,勿传播据称与近期马六甲一名初三女学生遭轮奸案相关的视频。
该委员会在声明中表示,在网上分享此类内容可能违反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涉及不当使用网络设施。
若罪成,违法者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通讯委会补充说,当局正与警方及服务提供商合作,移除可能影响案件调查或对受害者造成情感伤害的内容。
委员会亦提醒媒体在报道此案时需负责任,避免发布可能泄露受害者身份的耸人听闻内容。
这样做将违反2001年《儿童法令》第15条,该条文禁止发布任何可能识别儿童受害者身份的细节。
四名中五学生因涉嫌在马六甲亚罗牙也一所学校教室轮奸该名15岁女学生,目前被扣留至10月16日。
据报道,两名嫌疑人在10月2日下午约2时50分对受害者实施犯罪行为,另两名嫌疑人则旁观并用手机录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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