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斯驳吉兰丹警长:未成年女生不应成强奸案被告


潘伟斯批评吉兰丹警长建议检控未成年女生的言论,指这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解,更违背保护儿童的初衷。

地不佬国会议员兼柔佛公正党副主席潘伟斯反对吉兰丹警长莫哈末尤索夫建议“提控未成年人自愿性行为中的女方”,指此举是对马来西亚刑事法律的严重误解,更是侵害儿童保护原则。

潘伟斯在文告中形容有关言论“令人震惊”,并与现有法律框架完全背道而驰。

他指出,《刑事法典》第375(g)条文明确规定,与16岁以下女生发生性行为即属强奸,即使对方“同意”亦不成立。

“这项法律的存在,是基于未成年人在心理、认知及社会成熟度上不足以作出此类决定。法律目的并非只评估同意与否,而是防止成年人滥用年龄、权力或情感操控来剥削未成年人。”

潘伟斯进一步指出,法律清楚界定强奸为男性对女性“违背其意愿”的行为,因此不可能将女性视为强奸罪加害者。

“女生不可能被定罪为强奸男子,法律责任应落在具备剥削能力的成年男性身上,而非应被保护的未成年女生。”

他警告,若以刑事罪名对付未成年受害者,不仅违反法律,也违背人道与儿童权益,削弱对女性权益保障。

“这类建议毫无法律基础,可能带来严重社会后果。法律的意义在于保护孩子,而非惩罚他们。即便看似‘两厢情愿’,我们必须追问:孩子是否真正懂得后果?他们能否在没有胁迫或诱导下作出自由选择?”

他直言,若警方坚持此立场,将导致社会错误导向,加深污名化,甚至让受害者不敢站出来,最终剥夺其追求公义的机会。

“警方的角色应是保护弱势群体,而不是把他们推入罪犯之列。若不加以纠正,司法体系将沦为恐惧的来源,而非保障的支柱。”

争议起因于吉兰丹警长日前公开表示,现行法律应检讨,避免法定强奸案件仅限男性被告,并声称该州近九成案件涉及所谓“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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