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郑重宣布, 鉴于最终裁定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印尼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进口产品存在以低于正常价值倾销至本地市场的情形,决定对这些进口产品课征反倾销税。
投资、贸易及工业部(MITI)援引1993年反补贴与反倾销税法令及1994年反补贴与反倾销税法令条规,对此案展开调查,并在近日发布上述最终裁决,明确表示已有充分证据支持实施反倾销税。
此前,Recron (M) Sdn. Bhd. 代表国内PET产业提出的申诉指出,进口自中国和印尼的PET产品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销售,已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投贸部发布文告强调,本次调查系根据上述法令第20条文进行,旨在查明倾销行为是否存在、倾销幅度以及其对本地制造商所造成的影响。
“最终裁定显示,相关产品以低于原产国或出口国的价格进入大马市场,对我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据此,将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2.29%至11.74%的最终反倾销税,对原产于印尼的产品则征收37.44%的反倾销税。
关税局将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30年5月6日期间执行上述关税,为期五年。
文告指出,通过对来自相关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预期将能有效解决不公平贸易行为的问题。
文告同时提及,参与本次调查的各利益相关方,包括进口商、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及与受调查产品相关的行业协会,均可向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提交书面申请,以获取最终裁定报告的非保密版本。
PET可制成薄膜,用于录音、录影、电影胶片、光学碟片等的基片、绝缘膜、产品包装等;作为塑料可吹制成各种瓶,如宝特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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