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首拥有绝对特赦权” 资深律师:不受任何限制


哈聂夫阐明,国家元首赦免前首相纳吉是一个先例,这似乎是二等待遇。(档案照:透视大马)

资深律师哈聂夫表明,国家元首颁布的特赦令,不受任何限制,包括现有的法令,或监狱局和总检察署正在草拟软禁法案。

他指出,早在马来西亚于1957年8月31日独立之前,马来苏丹和统治者手中已经掌握,绝对的赦免权。

他披露,在马来西亚独立后,元首的赦免权已经纳入联邦宪法,可是并未受到任何限制。

“因此,即使当时第十六任最高元首(附加谕旨)中提及,有关囚犯的剩余刑期将在主家中执行,此事是有效的,因为元首的权威不容阻碍(根据任何现行法律)或政府正在起草的法律)。”

哈聂夫是在出席一项《附加谕旨:宪法危机还是政治危机》的直播节目时,对国家元首于2024年1月29日发送给总检察长办公室(AGC)的附录御旨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可以在未经赦免委员会提交或接受建议的情况下,实施特赦时得出的结论之一。

哈聂夫阐明,国家元首赦免前首相纳吉是一个先例,这似乎是二等待遇。

他坦言,尽管这被视为是精英阶层获得救济和宽恕,普通民众可能无法申请,但这是最高元首的权力。

他认为,如果公众和选民不敢要求各代议士提出修宪,并说明特赦是否公平,问题就会持续存在。

“如果公众对元首的特赦权力不满意,那么我们必须要求人民代表立即去议会提出对这项法案的修正案,特别是第42条,让联邦宪法对最高元首的赦免权进行限制。”

“为什么人民不敢这样做?当1993年,联邦宪法进行修订时,元首的豁免权被削弱。为什么当时有可能?为什么现在人民这么害怕和害羞?议会支持是否脆弱不是人民的问题。”

他并不否认,如果国会议员不敢提出修宪,那么民代议士可被视是“bacul”(懦弱的),无法为人民的权利而战。

不过,哈聂夫提及,相较于其他国家,大马的法律和特赦制度其实较佳,包括美国,被视为公平,并遵循民主政府体制的典范。

“实际上,我们是否知道,12月初,美国总统拜登对他的儿子亨特(因逃税和购买枪支两起刑事案件而面临判刑)发布了全面赦免令。”

“因为,拜登的行为是美国宪法允许的,所以这是否违法?这里没有提出利益冲突的问题,但在马来西亚情况不同。”

早前,上诉庭以二比一多数票,批准前首相纳吉就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一事,提出司法检讨上诉申请。

现年71岁的纳吉于2022年8月23日,因被判挪用SRC国际公司资金罪成,监禁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目前正在加影监狱服刑。

去年2月2日,特赦局宣布,纳吉的刑罚获得减半,即监禁12年减至6年,罚款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这也意味著纳吉最快可在2028年8月23日出狱。

同年4月1日,纳吉入禀高庭,就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的特赦圣旨中的一项附录,即允许其居家拘留服完剩馀的6年刑期,提出司法检讨。

若特赦令的确存有这一项附录,这意味著纳吉将以居家拘留方式服完剩馀的6年刑期,惟高庭在7月驳回纳吉争取居家服刑的司法审核准令申请。

较后,纳吉向上诉庭入禀上诉,以期推翻高庭裁决,其长子莫哈末尼查在去年12月5日突然向法庭入禀宣誓书,声称彭亨苏丹阿都拉曾告知他,的确存在允许纳吉居家服刑的特赦令附录。

另外,国盟及部份巫统领袖指责政团结府及安华,不尊重国家元首及附加谕令,并要安华辞职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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