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涉及联邦直辖区(布城、吉隆坡、纳闽)罪行的特赦申请,包括前首相纳吉的案件,必须提呈至由国家元首主持的特赦委员会审议。
总检察署今日发表文告,强调特赦申请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渠道进行,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操作。
文告指出:“若有人希望建议包括纳吉在内的囚犯以居家拘留的方式完成余刑,有关申请须通过既定程序,提交特赦委员会,由国家元首主持审议。”
根据《联邦宪法》第42(1)条文,国家元首拥有对任何在布城、吉隆坡及纳闽犯下的罪行予以赦免、缓刑或减刑的权力。而根据《联邦宪法》第42(2)条文,国家元首也可暂缓或减轻法庭已判决的刑罚。
文告还强调,国家元首援引宪法第42条文,依据特赦委员会建议下达的决定也需符合所使用的法律规定,以免因程序不合法而受到法律挑战。
“为此,国家元首指示本署发出通知,任何在联邦直辖区(布城、吉隆坡、纳闽)犯下的罪行,其特赦申请皆需提呈至特赦委员会。”
现年71岁的前首相纳吉于2022年8月23日因挪用SRC国际公司资金罪成,被判监禁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目前正在加影监狱服刑。
今年2月,特赦局宣布其刑期减半,监禁12年缩减为6年,罚款减至5000万令吉,纳吉最快可于2028年8月23日出狱。
纳吉于今年4月向高庭提出司法检讨,挑战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特赦令中的附录内容,要求允许其居家拘留完成余下刑期。然而,高庭于7月驳回了其申请。
对此,纳吉向上诉庭提出上诉,法庭已排期于明年1月6日审理有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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