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推翻无罪释放判决 邦莫达夫妇须为280万贪污案自辩


上诉庭三司一致通过,接纳控方的申请,推翻高庭于2023年9月7日判处邦莫达夫妇无罪释放裁定。(档案照:透视大马)

上诉庭今日接纳控方的上诉申请,推翻巫统京那巴当岸国会议员邦莫达及其妻子芝芝依仄蒂3项贪污指控无罪释放的判决,裁定夫妻2人表罪成立,谕令他们出庭自辩。

上诉庭三司——阿末再迪、莫哈末再尼及诺琳巴达鲁丁一致通过,接纳控方的申请,推翻高庭于2023年9月7日所作出的无罪释放裁定。

控方是于去年,即2023年9月18日就高庭法官阿查阿都哈密的裁决提起上诉。

现年65岁的邦莫达是在2019年5月3日面对2项指控,即以联邦土地统一及复兴局(FELCRA)非独立执行董事身分,收取220万令吉和26万2500令吉的贿金,作为让FELCRA获批投资1亿5000万令吉大众信托基金的报酬。

他被控在2015年6月12日中午12时30分及下午5时,在美拉华蒂花园大众银行分行,通过芝芝的大众信托基金经纪马希阿都哈密收取贿金。

第三项控状,指他2015年6月19日在相同地点,通过芝芝的大众益德系列基金,向大众信托基金经纪诺海里收取33万5500令吉现金贿赂,作为相同用途的报酬。

至于芝芝则面对3项与丈夫串谋的罪控,即在相同地点、日期和时间收取贿金。

莫哈末再尼今早宣读上诉庭裁决时说,此次上诉的核心问题在于,高庭是否有权对“表面证据成立”的裁决进行复核。

他解释道,刑事审讯通常从被告面对指控开始,随后控方通过传召证人和提交证据来支持其指控。

“在控方陈述结束后,法庭必须以最大程度评估证人证词和所提交的证据,并决定控方是否已就被告的指控建立表面证据。

“如果控方提交的证据证明每一项犯罪构成要素成立,并且在未受到反驳或解释的情况下足以证明被告有罪,则表面证据成立。”

再尼法官进一步说,如果法庭发现控方未能建立表面证据,法庭应直接宣判被告无罪释放;反之,如果表面证据成立,则应要求被告自辩。

“决定无罪释放或要求答辩,必须经过审理法官最大程度的评估。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3条文,这些程序和标准是强制性的。一旦法庭认定表面证据成立,法庭必须要求被告自辩,因‘必须’(shall)一词的使用令法庭别无选择。”他补充道。

他同时指出,根据既定法律,被告无权对要求自辩的决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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