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司法案不符宪法原则 G25吁朝野议员慎重考虑 


马来显要组织(G25)对2024年宗教司法律(联邦直辖区)法案表示了强烈反对。(档案照:透视大马)

马来显要组织(G25)对2024年宗教司法律(联邦直辖区)法案表示了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该法案严重威胁了我国的宗教自由和联邦宪法原则。

“G25与伊斯兰姐妹组织等多个民间团体站在一起,共同呼吁反对这项法案。”

虽然政府声称该法案是为了加强伊斯兰法的统一性,但G25在文告中认为,这种做法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并与联邦宪法相抵触。

“我国是一个奉行宪政和议会民主的国家,联邦宪法第3条虽阐明伊斯兰是联邦宗教,但宪法第4条则明确阐明,联邦宪法是马来西亚的至高法律,任何不一致的法律都无效。”

“这意味着,任何新的法律都必须经过仔细审查,确保它不会违反宪法。”

限制伊斯兰定义

该组织指出,法案第3(2)条款规定宗教司必须是“逊尼派”成员(Ahli Sunah Waljamaah),这一条款明显违反了联邦宪法第3条、第8条和第11条。

“宪法第3条阐明的“伊斯兰”一词应给予宽泛的解释,并解释为包容性,涵盖广泛的思想流派和法学。”

“然而,我们看到,该法案第3条第4款第(a)项通过使用‘al-Asyairah’和‘al-Maturidiyah’等术语,将伊斯兰的信仰限定在特定的流派,许多穆斯林可能不熟悉这些术语。

“此外,没有任何一个学派应该被赋予更高的地位。然而,法案第3(4)(b)条则凸显了沙菲仪学派(Syafie school)的优越性,而其他三大公认学派只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

G25说,法案第3条有违宪法第11条款,第11条款保障了人民根据个人信仰以信奉宗教的自由。

“这意味着穆斯林有自由以符合其信仰和良知的方式信奉伊斯兰,而不受任何特定学派的约束,只要他们坚持信仰的基本原则,不偏离信仰的基本原则。”

“将伊斯兰限制在特定的解释上,会边缘化少数群体的声音,不能反映宗教内部的多样性。伊斯兰的广泛和包容性的解释应该保留。”

宗教司的地位

G25提到,宪法确立了国家元首是吉隆坡及纳闽直辖区的伊斯兰领袖,可是该法案第4条却指定宗教司为伊斯兰事务的最高权威,这逾越了宪法第3(5)条及第 34(1)条款的权限,因为将宗教司指定为最高权威,有损国家元首的权威。

“该法案第15(3)条建议不可传召宗教司就伊斯兰法提供证据,与宪法第121(1)条款相抵触,并有损司法公正制度所需的制衡。”

“该法案第29条引入了宗教顾问条文,第 29(3)条赋予宗教顾问的职能,似乎允许这些顾问干预个人宗教信仰事务,有违宪法第11条款自由信奉的精神。”

G25呼吁朝野国会议员慎重考虑宗教司法案,因为该法案不符合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所阐明的公正、平等和宪赋权利的原则。

“目前为止,支持该法案的论点并不足以抵消其潜在风险和影响。”

“必须在尊重宪法权利的同时,确保任何权威都对其服务的人民负责。”

“制衡机制对良好治理至关重要,能建立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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