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女警网上骂首相被捕 LFL促立即放人免民主倒退


透视大马

再益马烈批评,粗俗获冒犯性言论并不构成刑事调查的依据,要求当局立即释放后者,以免使得民主倒退。(档案照:透视大马)

捍卫自由律师团(LFL)抨击警方逮捕一名涉嫌在社交媒体上侮辱首相安华的志愿女警的举措。

捍卫自由律师团总监再益马烈批评,粗俗获冒犯性言论并不构成刑事调查的依据,要求当局立即释放后者,以免使得民主倒退。

“尽管政府一再承诺改朝换代后迎来改革,但警方仍不断搜索社交媒体,并针对涉嫌贬低、侮辱政府获当权者的帖文以及评论,进行举报。”

“在民主的国家,粗俗获冒犯性言论并不构成刑事调查的依据。而警方只能针对煽动危害、暴力或涉及伤害公众言论,才能采取行动。”

警方在接获投报后,于周四晚上10时58分,逮捕一名39岁的嫌犯。

日前,柔佛总警长玛鲁扎阐明,警方将援引《刑事法典》第504条文(故意侮辱和蓄意破坏安宁)和《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以及《1955年轻微犯罪法令》第14条文(作出不雅行为),调查上述案件。

有关案件是基于新山南警区,在接获一名警员的投报,即指在脸书上,发现内容涉嫌损害他人名誉的帖文。

再益马烈强调,首相、部长和政府在法律上不享有特殊地位,任何对其声誉侮辱,并不属于“公共安宁或道德原则”底下。

“倘若对当权者侮辱和粗俗言论被定义为犯罪,这将会为走向独裁铺路,也将会是民主灭亡。”

“《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赋予言论自由,是神圣且不可侵犯,亦不能受到限制。惟宪法下第10(2)(a)即涉及公共安宁或道德原则,则除外。不过对于政府、部长或政治人物的辱骂则不包括在内。”

再益马烈也再次提醒政府,履行改革并废除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1)(a)以及其它类似打压言论自由的法令。

“一个致力于改革的政府,必须要尊重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力。”

“其它条款,包括《刑事法典》第504条文,并不能适用于辱骂当权者。因此,他们必须立即停止浪费公帛和打压。对涉嫌辱骂首相或其他政治领导人的公民,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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