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夫人罗斯玛申请撤销洗钱与逃税指控,控方以控罪在法律上有效为由反击。
副检察司傅毅田(Poh Yih Tinn) 说,罗斯玛在宣誓书的主张欠缺依据,控方是在法律范围内采取行动指控她。
“控方坚持,对罗斯提出的17项洗钱与逃税罪,符合法律规定。她虽主张法庭逾越所得税特别委员会(SCIT)的权限,但这项逃税指控并未构成越权。”
他在回覆罗斯玛的宣誓书说,罗斯玛的主张是错误的,法庭将根据刑事司法管辖权,及与刑事程序相关的法律审理此案。
“至于指控的对象是否构成’应纳税收入’的问题,必须参考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条文,这也不取决于国内税收局的任何先前命令或评估。”
“因此,其主张是毫无依据。在所得税特别委员会或根据这项法令,解决罗斯玛的税务争议前,没有任何规定可以阻止,控方根据所得税法令第77条(1)文起诉罗斯玛。”
傅毅田指出,罗斯玛提出的理由并未反映出正确的法律立场。
现年71岁的罗斯玛是在9月初入禀法庭,申请撤销她在洗钱和逃税案的控罪。
她共面临12项涉及70万9775令吉的洗钱指控,及5项未向国内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指控。
根据宣誓书,罗斯玛指出,这些针对她的指控都存有缺陷,而且不能使人信服。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案,未有任何命令、指示或要求表明,控状中的数额受其管制。”
“税收局总监在同时期,从未根据所得税法案规定,提出任何评估、请求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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