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阻止“拯救大马”集会 律师团轰公然曲解法律


再益玛立炮轰,警方以《2012年集会自由法令》阻止916“拯救大马”集会,是公然曲解法律的行为。(图:取自面子书)

捍卫自由律师团炮轰警方,以《2012年集会自由法令》阻止916“拯救大马”集会,是公然曲解法律的行为,因为此法令并未赋予警方权力阻止。

捍卫自由律师团总监再益玛立强调,公众有出席集会的权利。

“警方声称,916集会的申请因不符合《2012年集会自由法令》的条件而被驳回,警方此举若不是骄傲自大,就是误解了法令,因为根据此法令,根本不需要提出申请。”

他指出,警方只需要被知会,一旦接获通知后,才可以提出各种条件或限制。

“此法令并未给予任何权力,阻止任何人的集会权利。”

国盟青年团打算在本周六,在吉隆坡甘榜巴鲁主办集会,向政府表达副首相阿末扎希47条控状,最终“释放不等同于无罪”判决的不满。

再益玛立补充,警方已获悉即将来临的集会,并只是针对通知中,所提及的细节表示反对。

“字里行间的细节透露,此集会通知是在集会的前5天发出,才没有被警方列为不允许的理由之一,因此警方也有时间向主办方厘清机会的细节,因为他们有权这么做。”

“不采取这项做法的责任,在于他们(警方),警方现在不能转头就说主办方违反了集会自由法令的要求,并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发出‘不允许’的通知。”

此外,再益玛立强调,2012年集会自由法令第14(1)条文规定,若警方打算对集会施予任何限制和条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天内做出回应。

“如果不这么做,则意味集会将被允许按照通知般进行。”

再益指出,根据集会自由法令,通知警方的要求是主办方的责任,且该要求不能取代联邦宪法第10(1)(b)条文规定的和平集会之宪法权利。

“任何希望参加集会的马来西亚公民,都完全有权这么做,无论是否涉嫌违反集会自由法令的要求。”

他说,警方对集会的普通参与者,进行任何骚扰或警告,都属于违宪和非法的。

他也批评首相安华领导的团结政府,允许警察散播恐吓与恐慌,以便组织行使宪法保障的和平集会权。

“首相和希盟领导人也进行了无数次街头集会,他们在掌权后,就应该尊重和维护这项宪法,否则就是最高级的虚伪!”

“因此,我们强烈敦促政府,确保即将在马来西亚日举行的集会,不会受到警察的骚扰和干预。”

“他们必须尊重宪法保障的和平集会权,不仅是因为政府有义务这么做,且确保这项权力受到保护,也是希盟领导的政府之道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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