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非穆斯林宗教的非政府表示,援引各州法律禁止使用数个宗教词语可能已经违宪,因为越过了联邦宪法的范围。
马来西亚五大宗教理事会(MCCBCHST)在释出的文告中表示,大多数州政府已制定法规,禁止非穆斯林使用20至40个词语。
“大多数州属都根依据联邦宪法第 11(4)条文,以及各州法第9条文,通过了禁止非穆斯林使用20至40个单的法令。” .
文告中提到,联邦宪法第 11(4)条文是允许国会和州议会限制任何宗教向穆斯林传教的法令;但文告也强调,在此条文下通过的法规,不能超过这条宪法的范围。
“第 11(4)条文只是允许‘控制或禁止宣传’给穆斯林任何宗教教义或信仰。”
马来西亚五大宗教理事会指出,有关的条文仅仅允许州政府禁止非穆斯林在向穆斯林宣传其他宗教时候的用词;当非穆斯林并非为了传教而是个人用途使用这些词语是,就不能禁止他们。
“有鉴于此,必须是出现向穆斯林‘传播任何宗教教义’时,才属于禁止范围。”
“在没有对穆斯林宣传宗教时,使用那些词语并不属于联邦宪法第 11(4)条文范围。”
五大宗教理事会说,鉴于上述情况,仅将这些词语用于学习而不是向穆斯林传教的行为,不属于第 11(4)条文范围;这也意味着州法第9条文禁止某些词语,即使不涉及传教行为,也已经违宪的,并且超出了第 11(4)条文所赋予的权力。
有鉴于此,五大宗教理事会敦促政府宣布各州法第9条文违宪。
“五大宗教理事会也呼吁首相和内阁,考虑州法第9条文的合宪性,这些法令已在超出第 11(4)条文范围之外和越权了。”
“我们进一步呼首相和内阁,遵循联邦宪法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坚持州法第9条文违宪。”
该组织也进一步指出,全球没有其他国家会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一词。
文告中也提到,玻璃市司长莫哈末阿斯里曾在一段疯传影片中说,“阿拉”一词出现早于伊斯兰教,没有宗教内涵,并已被政治化。
五大宗教理事会的文告是针对政府决定撤回关于吉尔爱尔兰在她的宗教学习中使用“阿拉”一词之权利的裁决提出上诉后发出的,已由主席嘉吉星、署理主席陈和章道長、以及多名副主席共同签署。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