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和砂拉越律师协会(Advocates Association of Sarawak)今日继续挑战莫哈末劳勿斯(Md Raus Sharif)和祖基菲里(Zulkefli Ahmad Makinudin)“超龄”受委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和上诉庭主席的合法性。
律师公会表示,虽然年龄66岁6个月可以受委任为“特委法官”(additional judges),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最高司法职位如首席大法官和上诉庭主席。因此,劳勿斯和祖基菲里“超龄”受委任是无效和违宪的做法。
2017年4月1日,劳勿斯在争议声中升任首席大法官,而祖基菲里则是在3天后的4月4日受委上诉庭主席。同年10月10日,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在吉隆坡高庭原诉劳勿斯和祖基菲里出任首席大法官和上诉庭主席为无效和违宪的行为,并要求法庭宣布二位法官的任命无效。
今日承审此案的7司是以哈山拉为首,成员包括再侬阿里(Zainun Ali)、南利阿里(Ramly Ali)、阿查哈(Azahar Mohamed)、查哈拉依布拉欣(Zaharah Ibrahim)、巴利亚(Balia Yusof Wahi)、阿兹雅(Aziah Ali)和阿里查图(Alizatul Khair Osman Khairuddin)。
为避免利益冲突,法院尊崇律师公会的提议,没有让任何退休法官受理此案。
大马律师公会主席安美嘉在联邦法院提出了四个论点,即:
一、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22(1A)条文,前首席大法官阿里芬(Arifin Zakaria)在位时委任劳勿斯和祖基菲里为特委法官的举动无效且违宪;
二、根据联邦宪法第122(1A)、122B(1)、122B(2)和125(1)条文,增设法官不能受委升任首席大法官或上诉庭主席;
三、根据联邦宪法第122(1A)、122B(1)条文,法院有权审查由最高元首委任的法官;
四、特委法官委任的是退休后的大法官,但劳勿斯和祖基菲里在尚为法官时就受委成为特委法官,之后更升任为首席大法官和上诉庭主席,这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22(1)、122(1A)和125(1)条文。
安美嘉指出,宪法第122条(1)表明,特委法官的职位与联邦法院现有的职位(即首席大法官和上诉庭主席)是明确的,而第122(1A)条文则阐明,首席法官和上诉庭主席的职位是不能由特委法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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