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入狱律师负部分责任 托马斯称不提陈词是“自杀”


汤米托马斯认为,纳吉的律师团队需对纳吉被判入狱负上部分责任。(档案照:透视大马)

前首相纳吉的SRC终极上诉案被联邦法院驳回,导致纳吉即时被判入狱。前总检察长汤米托马斯认为,纳吉的律师团队对此须负上部分责任。

他甚至认为,纳吉的代表律师此举是在“自杀”,因为他们没有在联邦法院就SRC国际公司案的上诉提出任何陈词,并称他们是“自找的”。

托马斯在接受《当今大马》独家采访时说,“这太不寻常了,这是自杀式和敢死队的行为。”

“因为律师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其当事人的利益。这种自杀式行为又要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目前已入狱。”

他续说,在全世界的普通法国家里,没人会料到如此(其律师会这么做),这是他们自找的。

他强调,这样的情况在律师中并不常见。

“可以这样来理解,在60个实行普通法的国家,无论是牙买加、尼日利亚、印度或加拿大等,如果这些国家的辩护律师获得10天的审讯时间仍拒绝陈词,这不是律师应有的做法。”

7月26日,纳吉解聘沙菲宜与伙伴律师楼,改聘Zaid Ibrahim Suflan TH Liew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团队为其法律代表,以代表他提出SRC案的最终上诉。

他也委任来自郑宝德律师楼的郑宝德为其首席律师,以取代沙菲宜。

不过,在联邦法院驳回了纳吉提出援引新证据和推迟上诉期的要求,以让阵代表律师有更多时间为案件做准备后,郑宝德以没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审讯为由拒绝陈词。

8月19日,纳吉解雇了他的新律师团队,仅留下郑宝德和另两名律师。

随后,郑宝德申请退出此案,但再遭到以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驳回。

最后,纳吉的上诉被联邦法院五司一致驳回,被送往加影监狱服刑。

联邦法院维持高庭对纳吉处以12年监禁和2亿1000万令吉的罚款。如果无法缴付罚款,必须以5年监禁取代。

法庭结构问题导致延迟定罪

托马斯指出,马来西亚法庭体系的结构性问题,是导致纳吉的SRC国际公司案延迟判刑的原因。

他也指责,律师是造成此类结构性问题的原因。

“我们在马来西亚法庭有一个结构性问题,这是由于律师不希望审判是从头进行到尾造成的。所以需归咎于律师,而法庭也不愿意这么做。”

他解释说,他曾向法庭建议一次性进行审判,但表示纳吉当时的律师沙菲宜反对,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也不同意他的要求。

“我向(初审法官)纳兹兰提出‘一次性完成’,原因很简单,因为双方的律师和法庭专注于一个案例,这样比较有效率;对法庭来说,用4周、5周、或两三个月专心处理一宗案件,效率更高。”

“当然,沙菲宜反对,说在刑事法庭上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而纳兹兰随后也没有处理我的要求。”

“结果是,如你所看到的,审讯是分阶段进行的。所以审讯了两个星期,然后休庭;过后再审讯3天,然后休庭。整个审讯虽然只有五、六十天,但却需要分成2年的时间进行。”

托马斯引用其他国家的相关审讯,包括在美国审讯的一马公司案件。他指出,与这里的SRC国际公司案相比,美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审判。

“在美国,高盛集团前银行家黄宗华(Roger Ng)的一马案审讯只用了两周。伦敦的法官也只用了一周,就判破产后隐瞒个人财产的德国网球名将贝克入狱。”

“黄宗华的案件大约用了两个月的时间,因为间中有休庭,而审讯的时间大约只有3周。”

托马斯续说,如果法庭接受他的建议,审讯只须三个月就能完成,然后可以申请保留裁决,之后法官就可以下判。

“这就是你可以在上诉庭,以及联邦法院所看到的情况。联邦法院给了10天审讯期,上诉庭给了15天,这两个法庭的做法,更符合我们的想法。”

托马斯还表示,马来西亚在白领犯罪的审讯措施没有取得进展,并指在刑事案件中,法庭仍要求提供原始文件。

他说,审讯也因此变得冗长,因为检方不得不传召一些原始文件的创建者来确认其真实性。

他认为,这样的要求在民事案件中是没有必要的。

“在民事案件中,所有文件都可以是影印的,所有相关人士都有很多文件:起诉人律师、答辩人律师、法官和证人,他们都有复印文件。”

“因此,当有人挑战文件的真实性时,才需要把原档带上法庭。”

“只有当有人质疑文件的真实性时,如果有人说它不是真正的文件,那么你才必须带上原件。”

“在我过去的上庭经验中,从来没有因为伪造或类似原因,。而需要把原档文件创建者带上庭。”

“在SRC案的审讯,控方传召了50至60名证人,其中20人可能只是因为他们是文件创建者,而他们只是名义上的证人,不需要做太多的交叉盘问,因为证人只会证实说,“是,这是我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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