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前副秘书长西蒂佐雅今日上午在接受前首相纳吉的代表律师沙菲宜的盘问时说,前第二财政部长阿末胡斯尼并不想参与一马发展公司(1MDB)的事务。
沙菲宜在庭上也提到了西蒂佐雅的证词指出,一马发展公司的三个备忘录和章程(M&A)是不寻常的,同时也没有出现在财长机构属家的任何其他公司。
63岁的西蒂佐雅现在已经退休,她曾提到过三条公司章程,即第117丶68和93条文。
沙菲益询问:“你有没有把这件事上报给谁? ”
证人说她有向当时的财政部秘书长依尔旺和胡斯尼说过。
“我和秘书长讨论了这个问题,他告诉我不要做任何事情。这件事也上报给了胡斯尼。他告诉我,他不想参与其中。”
然而,这位隶属于财政部贷款管理丶金融市场和精算处(BPKA)的第26位控方证人说,她不记得自己是否就这次会议写过报告,或者只是一次谈话。
第117条文赋予首相任命董事会和主席的权力,并对一马发展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
第68条文允许一马发展公司的董事会(BOD)任命董事,惟必须通过首相的书面批准。
第93条允许成立一个顾问委员会(BOA),在董事会需要时为其提供建议。
胡斯尼在本月初供证时说,他不知道自己在被纳吉告知参与一马发展公司事务后签署了什么细节。
他也曾在SRC国际案件中作证,并将自己的角色比作办公室小弟。
随后,沙菲宜向西蒂佐邪展示了登嘉楼投资机构(TIA)的特别决议,该决议由阿未胡斯尼签署,并包含了上述三项条款。
当登嘉楼投资机构于2009年9月被财政部接管时,该决议的全部内容被“复制”到一马发展公司。
“这份文件,即特别决议,是由检方提供的。你注意到是谁签署的吗?2009年8月11日,第二财长签署了这份文件。当你说胡斯尼不想参与时,你是否确定日期事实及他批准了这个?”
西蒂佐雅则回答,她不知道阿末胡斯尼签署的特别决议。
这引起了两人之间的反驳,即证人怎么可能知道如此相关的事情,而西蒂佐雅则坚决否认曾见过提交给她的任何文件。
她还说,她并不知道一马发展公司中有一个条款允许财长构任命公司董事会的25%成员。
2009年,政府为登嘉楼投资机构发行50亿令吉的伊斯兰中期贷款(IMTN)提供担保,并给予联邦政府一个特权任命25%的董事会成员并出席所有会议。
这份文件是由西蒂佐邪当时的上司旺阿都阿兹签署的。
“这是由我的秘书长签署的,它从未下发到我的部门。我可能没有机会接触和查看这份文件。我是第一次看到它,它从来没有到过财政部。”
她还说,她没有收到一马发展公司的全部章程文件。
沙菲宜说: “别傻了。这都是一份文件(M&A),它不是一份一份来的,但现在你说你只收到了117条文。”
西蒂佐雅则回答说,她把文件传给了财政部的律师。
“有人告诉你要强调117条文吗?你为什么不强调其他部分?”
对此,西蒂佐雅则表示,这是她和财政部律师在讨论中注意到的。
纳吉因挪用22亿8000万令吉的一马发展公司资金而面对25项指控,其中4项是滥权,21项是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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