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是《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 人权会促保护儿童难民


大马人权委员会提醒政府,有责任履行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下的责任。(档案照:透视大马)

上周发生罗兴亚难民从双溪峇甲(Sungai Bakap)移民局扣留营大逃亡事件,还导致两名孩童在高速大道上意外被撞毙。大马人权委员会对此提醒政府,须注意哦+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下的责任。

该委员会儿童权益专员诺阿兹雅(Noor Aziah Mohd Awal)指出,虽然大马可能不是 1951年《难民公约》的签署国,但我国是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

她说,该公约第22条文规定,国家必须确保寻求难民身份或已被确定为难民的儿童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此外,寻求庇护或已获得难民身份的儿童有权充分享有《儿童权利公约》里的4项基本原则所规定的权利,这些原则规定儿童不应受到歧视,应受到人道对待和尊重,让他们的声音被听到,并优先考虑孩子的最大利益。”

她也呼吁政府,将罗兴亚儿童纳入替代拘留试点项目,因为他们需要生活在一个更安全和有利的环境中。

她敦促政府,应考虑允许联合国难民署(UNHCR)向所有罗兴亚难民发放难民卡,并建议联合国难民署优先将他们重新安置在第三世界国家。

诺阿兹雅也建议,成立一个由内政部以外的代表组成的独立机构,来调查罗兴亚难民大逃亡事件。

上周,528名罗兴亚难民于清晨4时30分,从双溪峇甲(Sungai Bakap)移民局扣留营大逃亡。

6人越过南北大道成为轮下亡魂,另外229人不敢贸然越过大道,在沿着路旁行走时而落网。

这6人分别是2名成年男子、2名成年女子,一名男童及一名女童在上午6时50分越过大道时被撞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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