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跳槽法前修宪有“风险” 律师忧政府“控制”政党


执业律师梁信友担忧政府会限制国会及州议员政党成员资格。(档案照:透视大马)

执业律师梁信友(New Sin Yew)指出,政府在反跳槽法案之前提呈宪法修正案具有“风险”,因为将赋予政府“控制”政党的权力。

下周一拟议的修宪案,涉及联邦宪法第10条文保障所有公民的自由结社权。

修宪案包含一项新条文,赋予联邦法律权力,限制国会及州议会议员政党成员资格。

梁信友指出,这并不能阻止跳槽,但允许政府滥用权力来控制政党。

拟议的条款规定,对国会及州议会议员结社权利的限制“也可由联邦法律规定”。

他说,这样做的效果“是允许制定法律来控制国会及州议会议员在政党中的成员资格”。

“例如,可以通过法律,将被罚款1000令吉的国会议员开除出党。”

梁信友在推特帖文说:“另一个例子是,也可以通过法律来施加其他类型的条件,如涉及国家安全而被捕的国会议员失去党籍(想想茅草行动),或者被控上法庭上(这么多议员)。”

“从本质上讲,拟议的修正案将导致国会及州议员在加入政党时失去结社自由。这是极其危险的,因为(政府)可以对政党有更大的控制。”

他补充说,制定反跳槽法案只是一个借口。

《透视大马》早前引述消息人士称,政府提呈的法案涉及联邦宪法第10条,新增第49A条文和修改第8附表。

宪法第10条准许国会结社自由的限制扩大到政党中,目前为止,结社自由对所有人开放,除了涉及工会和教育事务者外。

至于第49A条文会是一个全新的“更换政党成员”条款,为国会议席悬空时设立条件。

在新的条文下,议员一旦从政党辞职或被解雇就必须腾出席位。以独立人士身份中选后再加入政党的国会议员也必须被罢免。

如果议员的政党瓦解,或因为被遴选为下议院议长或副议长而被迫退党则不必退位。

在现有48(6)条文下,辞去国会议员职务者5年内不可再次成为议员,但是全新的49A条文则没有这方面束缚。

对联邦宪法第8附表的修正案将涉及上诉所有关于州立法会的建议。
 


若想留言,请订阅或登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