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物与言论自由


透视大马

法米近期因其讽刺执政的政治人士,被控违反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档案照:透视大马)

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太重要了,不能由部长和执政的政治人士来主管,因为他们当中或有些人表现不好或有特定不利于民的更大利益的议程,他们可能不喜欢公众监督。

如前财政部长林冠英最近提出的,寄望于部长和执政党利用他们的权力保护公众,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权力来保护自己免受公众的批评,这是冒着对现今政府期望过高和承担过多的风险。

林冠英就插画家法米近期因其讽刺执政的政治人士,被控违反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一事这么说。

即使是一个声称为民服务的政府,也需要受自由和独立媒体监督,以确保政府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无论是谁掌权,媒体都不能松懈警惕。

富有创造力的人,例如讽刺作家和漫画家,也可以发挥制衡作用。

当政府最了解情况的日子一去不复返,在一个经常追求自我保护的政治环境中,尤其如此。

可以肯定的是,所追求的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这与某些政治人士的指控相反。

长远来看,民主基本上需要的是法律保障,这些保障措施很大程度促进和保护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从而使建设性和有见地的批评不会轻易被视为公众烦恼或可能破坏公共秩序与和平的因素。

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媒体自由和言论自由倡导者呼吁政府废除或调整某些法令,如印刷及出版法令、煽动法令、官方机密法令(OSA)和通讯及多媒体法令。

其中一些法令的定义非常广泛,以至于它们可以被延伸并移工选择性诠释的可能。其他的一些术语则没有定义。

以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为例,第 233(3)条文阐明,任何人不当使用网络设施,故意制作、创建、请求或发布淫秽、猥亵、虚假、威胁或攻击性的信息,意图骚扰、辱骂或威胁他人,均属犯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坐牢一年,或两者兼施。

举例来说,媒体自由份子争论的焦点在于“骚扰”(annoyed)的定义不明确。此外,任何大马人如果他们“被骚扰”都可以向警方投报,无论他们是否特定信息的目标。

人们担心,不同的声音可能会被视为造成“恼怒”(annoyance),进而面临被压制的可能。

因此,如林冠英所强调在希盟掌权时没有人因为“批评首相、内阁部长或政党,不管这些批评多么不实或不公平……”,而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下被提控,这真的不重要。

重要的是,当希盟掌权和有机会确保其中一些法令至少不会侵蚀言论自由和违反民主时,有问题的法令依然存在。

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不应该依赖执政政治人士的友好。

像法米这样的人会告诉你,这样的自由通常是要争取的。



若想留言,请订阅或登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