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夫人罗斯玛要求负责承审其700万令吉洗黑钱和逃税案的吉隆坡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退审,今天遭驳回。
再尼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 5 条,他身为法官有责任确保被告或与案件有关的任何被告接受公平审判,为此他驳回了罗斯玛的申请。
“我非常谨慎地确保在此案提及到太阳能供应合约案时,被告不会遭受偏见。”
罗斯玛是上个月2日时,通过吉丹南律师事务所向高庭入禀要求承审法官再尼退审的申请,她也申请一项庭令,即随着再尼退审,其案件由其他高庭法官审理。
根据申请书,罗斯玛说,再尼审理她面对的太阳能供应合约案宣判表罪成立,她须出庭自辩。
她声称,若再尼审理洗黑钱案,上述案件的庭上供证及物证,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作为法官的再尼。
再尼阐明,作为一名法官,他接受过法律培训,即使翻阅了案件相关证据,也能保持公正。
“让我补充一点,法官需要单独并独立地衡量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罗斯玛的太阳能供应合约案将于本月23日续审,而洗黑钱和逃税案将于明年1月12日开审。
在太阳能供应合约案中,罗斯玛面对3项控状,指她于2016年1月至4月期间,在双威布特拉购物中心Lygon Bistro,通过前特别助理里扎曼梳,向日拔控股(Jepak Holding)董事经理赛迪索贿1亿8750万令吉,作为协助获得价值12亿5000万令吉的砂拉越369间乡村学校太阳能计划合约的酬劳。
此外,罗斯玛也被控于2016年和2017年期间收受了总计650万令吉的贿赂。
洗黑钱和逃税案则指罗斯玛面对12项总额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罪控,以及5项没有向内陆税收局申报其收入的指控。
她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天然胶大厦艾芬银行分行,犯下洗黑钱罪行。
她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判刑,一旦罪成,可遭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15年,或两者兼施。
此外,她被控于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在没有合理理由之下,没遵循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针对2013年至2017年报税年,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4月30日当天或之前,向内陆税收局总监呈报所得税,被控抵触相同法令第112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