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9年的纠葛,印裔妇女英迪拉在3名子女改教案件中,总算守得云开见月明。随着联邦法院推翻上诉庭的判决,宣判英迪拉三名子女改教无效,各界更是掀起一片欢呼声,不约而同将此视为“标杆性的裁决”。
除了社运人士与政治人物对案件结果表示雀跃,法律界专才更认为了我国三权分立的标杆,重振司法界的权威。
马华伊斯兰法与政策组主任颜炳寿更视联邦法院今日的裁决,为国家司法界历史性判决。
他甚至认为,此案有助于对我国自80年代起,前首相敦马哈迪时代于司法结构产生的破坏,以及所导致的司法乱象产生拨乱反正之效。
1988年间,我国宪法增添了第121(1A)条款,规定只要是伊斯兰法庭具有权限的事务,民事高庭就无权审理。
不过,实际上,民事法庭的司法权限,是不能够通过修改任何联邦法令,或是修改宪法而剥夺的。换言之,伊斯兰法庭的判决是否合法,依旧还是以民事法庭的最后裁决为依归。
他认为,五司大法官今日一致的判决,最关键的部分在于强调即便存有第121(1A)条款,但并非意味着伊斯兰法庭不受民事法庭审核权限的约束。
“民事法庭,从高庭一直到联邦法院,都有权审核伊斯兰法庭是否有越权或者是违宪,这才是整个裁决的中心。”
颜炳寿强调,“就算是在联邦宪法中列明第121(1A)条款,但无论如何,民事法庭的司法权限还是保有司法复核权(judicial review ) 。”
他点出,人们过去常对第121(1A)条款持有错误的观念,皆认为要是牵涉伊斯兰法庭的事务,民事法庭是无权干预。为此,此案可谓恢复了民事法庭的国家宪政角色。
他强调,今日的裁决让司法经历30年的结构性破坏后,总算恢复了独立性。
“民事法院的宪法和法律诠释权力,是国家宪政体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我们国家的建国基础。”

他相信随着此案拍板敲定,“民事法庭无权干预伊斯兰法庭事务的错误观念,已被纠正。”
英迪拉案为非穆斯林子女改教佳音
英迪拉不会是我国唯一卷入改教纠纷的受害者,法律界专才却认为,联邦宪法对英迪拉三子女改教的裁决,确实能为往后面对同样问题的受害者传来佳音。
针对孩子抚养权,颜炳寿说,按照高等法庭早前宣判,孩子的抚养权本来就属英迪拉。只是在这期间,孩子遭前夫单方面为三子女改教。
“抚养权交给母亲,当然是包括管理孩子的生活,宗教的议题他们本来就是兴都徒,突然间把孩子单方面改成回教徒。这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的配偶都是非常不公道的,是伤害孩子的做法。”
英迪拉与前夫莫哈末里端(原名柏南那登)在2009年办理离婚手续时,发现前夫擅自取走3名孩子的报生纸,一天之内就从伊斯兰法庭获得单方面庭令为孩子改教,并取得他们的抚养权。
怡保高等法庭虽早在2010年3月11日宣判英迪拉应得3名子女的抚养权,并撤销孩子们的改教证书。不过,在2015年12月30日上诉庭却裁决,只有伊斯兰法庭拥有司法权审理英迪拉的申请,重新宣判3名孩子单方面改教有效。
基于英迪拉不是穆斯林,因此,她无法进入伊斯兰法庭申诉。

颜炳寿指出,“联邦法院如今宣布单方面改教无效,也符合婚姻法令与孩子抚养权下的精神,即属父母双方共有的责任。”
“法庭今日也点出,不管(改教)是单方面还是双方面,民事婚姻,需要通过民事(法庭)的规范解除这个婚约,或处理孩子的问题。那是在婚姻法令下必须处理的事情。”
执业律师叶纹豪也认同,联邦法院在进行判决时强调,子女改教必须得到父母双方同意的说辞,对英迪拉夺回应有的孩子抚养权绝对有利。
“执法人员(全国总警长)无论是在法律还是道义上,都有义务执行我国最高法院的裁决。”
2017年8月国会临时抽走2017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修正案中增设88A条文,即禁止父母单方面为孩子改教。
另一边厢,联邦宪法第12条(4)中的“父母”(parent)究竟是指父母双方,还是其中一方(a single parent)也无定案。
然而在法律模糊之际,上诉庭主席祖基菲里阿末依然今日在判决中点出,“父母”(Parent)这个词汇,在联邦宪法里“翻译不精准”。尽管马来文法中,可指单数,但诠释宪法时,它也可是双数。
再浓阿里宣读判词时也直言,“联邦法院总结,在发出改教证书前,必须获得父母双方的同意。”
宪法学者阿兹巴里(Dr. Abdul Aziz Bari)说,此案彰显了我国法院的独立性。

“特别是面对法律模糊地带时,法官无需一板一眼地接受国会的安排。相反的,法院是有权力兼能力,在不受权力的牵扯下,以独立的姿态为不公不义发声。”
他欣慰法官在此案站稳了脚步。
“毕竟,法官的工作就是避免在法律范围内出现荒唐不义。当然,我也可以理解法官们在裁决上需要绝大的智慧与勇气。”
身为穆斯林的他指出,联邦法法院今日针对英迪拉的3名子女改教无效的裁决,才是体现了伊斯兰教的正义精神。
但阿兹巴里认为,更重要的是裁决过后,全国总警长能尊重判决,替英迪拉找回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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