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五司一致判决 英迪拉3子女改教无效


联邦法院今早推翻上诉庭的判决,宣判印裔妇女英迪拉3名子女改教无效。

法庭五司,包括上诉庭主席祖基菲里阿末、沙巴与砂拉越大法官李察马兰中,再浓阿里、阿布沙末及南利阿里一致作出这项标杆性的判决。

法官再浓阿里在简短的判词中声明,子女改教必须得到父母双方的同意。

此诉讼始于英迪拉的前夫离婚前改信伊斯兰,男方单方面为三子女改教并获霹州伊斯兰法庭判得抚养权,怡保高庭于2010年3月11日将抚养权判给印裔妇女英迪拉,唯前夫较后在上诉庭上诉得直,英迪拉为争取三名子女脱离伊斯兰失败,最后只好把案件带到联邦法院。

英迪拉在诉论中指出,她与前夫莫哈末里端(原名柏南那登)在2009年办理离婚手续时,发现前夫擅自取走3名孩子的报生纸,一天之内就从伊斯兰法庭获得单方面庭令为孩子改教,并取得他们的抚养权。

当时两人3名孩子的年龄分别为12岁(长女)、11岁(次子)和11个月的幼女。法律规定,未成年者必须获得家长同意,才能改信伊斯兰教。

英迪拉的幼女迄今已经9岁,但自莫哈未里端将她带走后,一直拒绝交出幼女,英迪拉自此不曾见过小女儿。

法官指出,改教条款不能只是依据字面诠释,必须寻求父母双方面的同意。

“对于孩子的监护权,上诉人的身份对孩子的生活起着很大的影响,严重冲击他们的生活,这会是错误的事。”

“宪法上所指的‘父母’,在翻译上有误差,父母双方都拥有平持权利。执法和立法之间的诠释与修正需要详尽考量。”

“这份判词有99页,综合解释了法律三大课题。我们必须说明,作为法官,我们不会被宗教因素动摇,对于巫裔、华裔或印裔,我们尝试不从宗教的角度鉴定问题。”

“从宗教法庭的判决,它是对提出改教者有利的,但高庭具有重新审议宗教主簿署的权力,唯有民事法庭具有审议的完全权力,国会没有宪法修订权。”

“改教是一个具争议性的课题,上诉人是非穆斯林,她无法对宗教法庭提出上诉,宗教法庭也不能审理她的申请。”

法官表示,根据高庭,涉案的孩子并不在场,而指定标准未也被遵循,主簿官并不具有主宰的权力。

“我们的结论是,在改教批准之前,获得父母双方同意是必须的,宗教庭主薄官没有权限发出改教认证文件,这样的决定是虚无而须被搁置的”

对于法院的终极裁决,英迪拉代表律师M.古拉瑟加兰强调,这也印证了,一旦宗教法庭作为错误的判决,民事法庭具有审议的权力。

“很多人因为改教问题出错,而转向民事法庭寻求指引。在这件事情上,最重要的是父母,而且必须是父亲和母亲两方面。”

至于不惜耗时9年不放弃争取改教无效,事主英迪拉对于最终上诉得直感到非常师开心。并感谢一路来与她同在的律师和支持她的公众人士。

“但我还无法得知女儿(幼女)下落,我很想见她,我真的很想拥抱她,9年了,她什么时候回来?”

英迪拉表示,虽然此案她胜诉,但目前还无法见到女儿是她心里一个遗憾。

“尤其在我斗争多年以后,最后争取到胜利的历时性时刻。不过现在警察总长再没有藉口为我寻找孩子的下落,他必须马上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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