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3%私企员工拒接种 雇主受促制规免劳资诉讼


邱玉珊

因本身疾病因素不能接种疫苗,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种疫苗的员工,是个别对待和处理。(档案照:透视大马)

政府为了提高新冠疫苗接种率,对已完成两剂疫苗接种人士优先放宽社交距离措施,无论是逛街吃饭和看电影,犹如完成接种疫苗人的“特权”,至于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是被雇主强制完成两剂疫苗接种呢?

早前,人力资源部长沙拉瓦南阐明,拒绝接种新冠肺炎疫苗的雇员,可在199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令下被对付,他坦言,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强制雇员接替疫苗,但雇主仍可以引用职场健康与安全的法律,要求雇员接种疫苗。

《透视大马》访问雇主和中小企业业者皆表明,无法强迫员工接种疫苗,不过会鼓励完成两剂疫苗的员工返回职场工作,此举是保障其他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大马雇主联合会主席赛胡申受询时指出,私人企业拒绝接种疫苗的数量约占2%至3%,反观在公共服务部门,根据估计,有超过3万名公务员未登记接种疫苗。

他说,截至目前,该联合会还未出现员工拒绝接种而被解雇的案例,反而是雇主禁止未接种疫苗员工回去工作,而这些问题仍未解决。

他强调,互相保护是所有员工的责任,接种疫苗的员工发现自己与未接种疫苗的员工一起工作是感到不安全,直接给其他员工和雇主带来压力。

“员工的集体责任是接种疫苗,并保护其他同事、家庭成员和社区安全。”

雇主和中小企业业者皆表明,无法强迫员工接种疫苗,不过会鼓励完成两剂疫苗的员工返回职场工作。(档案照:透视大马)

赛胡申强调,雇主愿意通过合适的宣传来鼓励员工接种疫苗,包括让卫生健康专家亲自解答员工的疑问,确保不是强迫的情况下要求员工接种疫苗。

“雇主希望员工以谨慎态度去接受疫苗,而不是强制接种疫苗,同时应避免因员工拒绝接种疫苗而解雇,毕竟政府并未强制国人都需要接种疫苗。”

他强调,雇主是完全支持国家疫苗接种计划,并且有义务协助政府宣传,除非是政府强制国人必须接种疫苗,否则现阶段是采自愿性的接种疫苗。

禁拒接种疫苗员工返回职场属合理

大马雇主联合会强调,根据1994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法令(OSHA 1994)第15条文及第17条文规定雇主有责任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和福利,第24条文阐明,员工有责任确保自己与同事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要求员工接种疫苗是合理的,无合理理由拒绝接种疫苗的员工可能会被禁止回到工作岗位。”

他强调,接种疫苗是提升人体免疫力免受冠病病毒感染的唯一途径,即使完全接种疫苗的人也有被感染的风险,只不过是不会比没有接种疫苗的人严重。

然而,对于一些因本身有疾病不能接种疫苗的员工,赛胡申表明,因本身疾病因素不能接种疫苗,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种疫苗的员工,是个别对待和处理。

江华强指出,现阶段不会直接裁退拒绝接种疫苗的员工,会给予员工时间去解决。(档案照:透视大马)

他指出,雇主可以禁止没有合理理由而拒绝接种疫苗的雇员返回工作,为了减少劳资纠纷,政府应该为雇主和员工制定一个准则,以便一些拒绝接种疫苗的员工在特定情况下予以遵守,继而减少双方争议。

中小企业给予时间员工考虑接种疫苗

另外,马来西亚中小企业公会总会长江华强受询时指出,现阶段不会直接裁退拒绝接种疫苗的员工,会给予员工时间去解决,而且未接种疫苗的员工暂时不能返回工作岗位,这是基于职场安全,担心危害到其他员工的健康。

“会告诉员工让他们好好考虑,未完成接种疫苗就不能来上班。雇主不仅是对拒绝接种疫苗员工负责任,也必须去其他员工健康负责任,担心再出问题会影响公司的生产力。”

江华强强调,企业雇主可以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令来执行,未来劳资双方之间的纠纷或许会增加,也是无可避免的事情。

不过,他表明中小企业员工拒绝接种疫苗的人数不多。

颜炳寿指出,不愿意接种疫苗的话,每个星期必须接受筛检后才能会回到工作岗位,筛检费用必须清楚列明是资方还是劳方承担。(档案照:透视大马)

律师建议雇主出台新政策厘清免劳资纠纷

为了避免劳资双方未来法律诉讼纠纷,律师颜炳寿建议雇主和企业应与管理层和员工商讨一项新规定,为公司草拟一项新政策,并且详细列明员工拒绝接种冠病疫苗后,资方可采取的行动,以及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等。

他说,新冠肺炎疫情是史无前例大流行疫情,即使1994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法令未能阐明拒绝接种疫苗的员工可以被解雇,而雇主不能因此理由解雇员工,因此个别雇主与企业业者必须再推出本身的新政策,不过,任何出台的新规定必须与员工进行沟通才能推行,否则最终仍会出现劳资纠纷。

他解释,由于政府没有强制国人必须接种冠病疫苗,人民仍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种疫苗,不过,其中存在一些人因健康和疾病问题不能接种疫苗,这是不可强制的因素,因此公司在制定新规定时,必须阐明那一种情况下员工受鼓励接种疫苗,那一种情况下拒绝接种疫苗的员工可以被开除或劝退。

他举例,如果一名患病员工其医生不建议他接种疫苗,并非员工故意不接种疫苗是情有可原,另一名员工因宗教、害怕因素或不相信科学理由拒绝接种疫苗,如果公司已有明文规定,那么雇主可采取行动。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要求员工接种疫苗是合理的,无合理理由拒绝接种疫苗的员工可能会被禁止回到工作岗位。(档案照:透视大马)

“当然,我们可以接纳卫生部长的建议,不愿意接种疫苗的话,每个星期必须接受筛检后才能会回到工作岗位,筛检费用必须清楚列明是资方还是劳方承担。”

他说,若雇主在采取行动之前已完成上述步骤,与管理层和员工一同讨论得出的新规定,一旦生效执行后,即使将来员工起诉雇主,资方可以胜诉。

颜炳寿说,雇主和企业除了对员工负责任,必须对顾客负责任,就如经营一间餐馆,顾客可以选择到员工完全接种疫苗的餐馆用餐,也可以选择不来用餐,当顾客进入餐馆用餐,无论是员工、老板或顾客,其健康和安全必须受到保障。

他认为政府应推出一项指南,清楚阐明各行各业雇主与雇员接种疫苗的标准,例如月子中心、老人院和幼儿园,由于乐龄人士和小孩不能接种疫苗,那么这一行业的员工就一定要接种疫苗,若是居家作业的工作环境,则员工是否接种疫苗亦可以弹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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