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议罢免法阻跳槽议员 张盛闻:选民可请愿罢免


邱玉珊

张盛闻(右)在记者会上汇报马华建议制定罢免法案方法。(图:马华提供)

马华献议制定罢免法,冀为国会议员起到吓阻的作用,以对其人民代议士行为负起责任,避免再因国会议员跳槽而导致我国政治动荡。

马华总秘书张盛闻指出,马华成立法案委员会首个任务是拟定议员罢免法案,经过该委员会的商讨,建议罢免法案可以循3个阶段及两个方法来启动罢免机制。

该委员会认为,最佳防止议员跳槽的方法就是制定罢免法令,因为让有关议员选区的选民决定是否提出罢免请愿(基于跳槽或其他理由)。即不是制裁,也不会废除议员跳槽的资格。

根据马华立法案委员会的执行建议,3个阶段分别是罢免请愿、罢免投票和罢免补选,以及两个方法均在选举委员会的监督之下进行。

第一个方法,若国会议员触犯罢免法下的违规行为,但不至于失去国会议员资格(根据宪法48(1)(e)),议长可以指示选举委员会启动罢免投票。

第二个方法,有关国会议员选区的选民可基于议员跳槽向选举委员会提呈请愿。选举委员会接纳有关请愿后,他们将展开21天的罢免请愿,在这期间,有关议员的选民可通过签署请愿要求罢免有关议员,如果获得当地10%选民支持,选举委员会将展开罢免投票。

根据建议,罢免投票的程序必须在一天内在固定的地点完成,投票结束后票数统计,只要超过25%投票率,以简单多数的选民支持罢免,就能启动罢免补选。  

如果罢免投票失败,有关国会议员将可任职至届满为止,新的请愿将无法在任内再次使用对付他。但是,在方法一之下,议员即使在议长所发起的罢免投票中未被罢免,但只要他再次触犯罢免法下的违规行为,方法一还是适用在他身上。  

如果罢免投票成功,有关议员的议席将自动悬空,并启动罢免补选。罢免补选是第三,也是最后的阶段,将如同我国其他补选的方式进行。被罢免议席将在联邦宪法 54(1)条款下对待,必须在60 天内填补。  

在宪法48(6)条款和48(3)条款下,丧失资格或辞职的国会议员5年内不能参选。

马华法案委员会委员陈键汉(左起)、张盛闻以及马华法案委员会委员何国胜,在记者会上汇报马华建议的罢免法案内容。(图:马华提供)

罢免法案通过即对付跳槽议员

张盛闻指出,马华立法案委员会参照英国、台湾和加拿大等国家的相同法案,建议遭罢免的议员通常是获允许参与罢免补选的。因此必须进一步厘清宪法48条款是否适用于遭罢免的议员。

同时,罢免补选如同一般补选,必须一天内完成,允许多人参选,最高票者当选。

另外,张盛闻指出,罢免法案一旦获得国会接纳并通过,将可以用于对付犯下轻微违规行为或转换政党,也就是我们俗称跳槽的国会议员。

“在我们所构思的罢免法下,跳槽或犯下轻微违规行为的国会议员,虽然基于联邦宪法第48(1)(e)条款,并不会或不至于失去国会议员的资格,但罢免法却将赋权选民,让选民决定是否要罢免他们选区的国会议员。”

他说,我国目前政治局势持续动荡不安,正是源自于一些国会议员罔顾选民当初投票的意愿,而选民能做的,就只有等到来届大选才能通过选票教训他们。

“马华相信通过我们所建议的罢免法,能对所有国会议员起到吓阻的作用,逼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长远而言,这项法律肯定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民主社会的进程。”

他指出,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马华法案委员会将继续研究如何避免这项机制被滥用的可能,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问题。

他表明,将继续与相同理念的非政府组织保持联系,以便更完善法案建议后提呈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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