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警方尊重人民集会权力 人权会提醒勿过度反应


警方在独立广场逮捕31名举行烛光哀悼会的的男女,引起人民的广泛关注。(档案照:透视大马)

大马人权委员会(SUHAKAM)希望警方能尊重和承认和平集会的权利。

该委会在一份声明中指警方对集会以及人民表达观点和意见的权利,明显采取了过度反应,因而深表关切。

委员会引用了最近的例子,包括为纪念冠疫死难者而举行的烛光会却有 31 名青年被捕,以及因为第二次“抗议”(#LAWAN)集会,关闭通往吉隆坡和独立广场的主要道路和公共交通工具来加以应对。

“人权委会呼吁警方尊重和认可公开或私下举行的和平集会,因为集体表达、促进、追求和捍卫共同利益的权利,这是一项基本人权。”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21条阐明,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人权委会说,上述两起事件暴露出不符合国家作为承担义务者的行为,有责任允许和促进人民作为权利持有者举行和平集会的权利。

“据报道,被强行逮捕并被送往警察局的烛光会参与者,没有被告知他们的权利或被逮捕的理由。”

“这种情况,包括有成员被拒绝获得法律援助的报道,明显违反了他们在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0条中被赋予的宪法权利。”

人权委会重申,正如7月31日的“抗议”集会期间所见证般,警方有责任为人民集会的权利提供便利。

“通过警方和主办单位之间的适当合作,所有马来西亚人都可以享有和平集会的权利,并且在不久的将来,他们的言论自由将得到充分满足。”

上周四,在独立广场举行烛光哀悼会的31名男女,被警方逮捕录供及开出罚单后,已于隔天凌晨获释。 31人中包括17名男子及14名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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