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紧急条例 宪法专家:需获元首御准


透视大马

沙林法鲁奇指出,在联邦宪法150(1)条文下,元首会根据首相的劝告来行事,但是元首的御准及签名仍然必要。(档案照:透视大马)

宪法专家沙林法鲁奇说,政府在撤销紧急状态及紧急条例前,必须获得国家元首的御准。

他是对掌管法律及国会事务部长达基尤丁宣布政府决定不劝告元首延长将于8月1日届满的紧急状态,同时也撤回6条紧急条例时,如是指出。

“在联邦宪法150(1)条文下,元首会根据首相的劝告来行事,但是元首的御准及签名仍然必要。

“一般而言,所有颁布的法令都需要元首的印章和签名,因此,即使撤销也需要同样的御准。”

沙林法鲁奇在马来西亚策略与国际研究主办的敦胡申翁讲座系列活动中,发表上述谈话。

周一,达基尤丁宣布,政府根据联邦宪法150(3)撤回在紧急状态实施期间所制定的6项法令,并于7月21日起生效。

根据联邦宪法150条第3条,在紧急状态期间颁布的任何法令应提交上下议会,如果不尽快撤销,有关法令则需在提呈国会撤回。

达基尤丁的声明震惊了议员,也引起许多人质疑该决定是否得到了元首的御准,达基尤丁仅表示将于下周一解答这项课题。

与此同时,两名反对党国会议员提呈动议,以在紧急法令相关发言误导国会为由,要求把首相署部长兼哥打峇鲁国会议员达基尤丁,带上国会特权委员会处置

根据总检察署的官网,仍未发布最新的宪报,政府也没有安排时间来辩论紧急状态及紧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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