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挪用SRC资金?” 控方:纳吉指责毫无依据


透视大马

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案的控方称,前首相纳吉指责他人将4200万令吉转入他的个人银行账户,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摄影:Kamal Ariffin)

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案的控方称,前首相纳吉指责他人将4200万令吉转入他的个人银行账户,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主控官斯坦巴兰今天告诉上诉庭,前首相阐述骗取SRC资金的计划涉及其“傀儡”,但没有证据表明后者们有从计划中获得了任何个人利益。

他说,上诉申请人纳吉委任聂法依沙为SRC首席执行员,当SRC主席伊斯米投诉聂法依沙,他撤除了后者的职务,但却依然保留聂法依沙作为SRC银行帐户的授权签署人。

“为什么上诉人因财务不当将聂法依沙的职务撤除,却仍保留他作为SRC的银行授权签字人?这保留是为了达成上诉人的目的,聂法依沙也忠诚地执行了,即将4200万令吉从SRC转移到上诉人的个人银行帐户中。”

“上诉人关于聂法依沙没有职权且不可信的种种说法都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这样的主张违背了事实。”

斯坦巴兰补充,上诉人将其个人银行业务委托给聂法依沙多年,直到他的AmBank账户关闭为止。

“上诉人是通过聂法依沙向SRC董事会发出指示,如今上诉人企图与聂法依沙的行为撇清关系的任何主张都是不可信的。同样的,主张聂法依沙在关向银行发出指示书是在耍流氓,这简直太离谱了。”

本案的第49位控方证人兼前一马人民基金(YR1M)首席执行员洪素玲当时告诉高庭,她收到纳吉前机要秘书已故阿兹林的指示,要求她将4200万令吉资金从Ihsan Perdana有限公司转汇到一个大马银行私人户口。

斯坦巴兰阐明,负责管理上诉人账目的阿兹林会通知上诉人有关该4200万令吉的汇入是合理而且很有可能的。

据控方的主张,4200万令吉资金是通过洗钱方式转移至SRC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 有限公司, 随后再转移至Ihsan Perdana 有限公司,最终转汇到纳吉的个人账户,以免被执法单位发现。

Ihsan Perdana 公司是负责处理SRC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他的董事经理三苏安华作为控方第37位证人供词时说,4200万令吉资金不属于该公司,该公司只是作为将资金转入上诉人未公开账户的渠道。

斯坦巴兰称,三苏安华被指示把资金转汇给一个未被公开的接收人进一步证实,转汇的目的是避免被当局发现。

“上诉人辩称自己不知道资金来源也是谎言,因为他本身的宣誓书证明了他知道4200万令吉来自SRC公司并汇入了他的银行帐户。”

去年7月28日,高庭宣判纳吉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案的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的控状全部罪名成立,判纳吉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

现年67岁的纳吉不满高庭判决,因此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目前以200万令吉的保金和2名担保人保外。

今天是上诉聆审的第9天,以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将于明天继续聆听控方陈词。另两位法官为哈斯扎娜和瓦兹尔阿兰。


若想留言,请订阅或登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