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涉及SRC国际案件上诉续审,首席检察官斯坦巴兰指出,在此案中所有证据表明纳吉在SRC国际有个人利益,并视为是提款机。
“上诉人甚至在SRC国际成为一马发展公司(1MDB)成为子公司之前,就已批准把SRC国际作为特殊目的的工具。”
斯坦巴兰说,以马来西亚发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提控纳吉,适用于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
根据纳吉代表律师在周二(13日)反驳时说,控方对纳吉的上诉指控是存有偏见,没有证据显示纳吉有犯错。
斯坦巴兰说,纳吉作为内阁前首脑已考虑批准公务员退休基金(KWAP)提供两项政府担保贷款,或向SRC国际提供40亿令吉的贷款。
在SRC国际案件审讯期间,退休内阁副秘书长玛兹达供证时说,纳吉亲自参与内阁会议并且批准KWAP的贷款决定。
纳吉上诉案由上诉庭三司会审,即法官阿都卡林为首,其余两位法官分别是扎纳和威兹阿兰。
斯坦巴兰告诉上诉庭,纳吉出席会议已经显示涉及个人利益。
“由于出席内阁会议,其他内阁成员无法独决定政府担保,因为纳吉是内阁之首,他主持会议。”
“显然,上诉人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的行为,已违反洗黑钱法令第23(2)条文。”
斯坦巴兰说,上诉人收到4200万令吉资金,为自己谋取私利。
在审讯期间,财政部前秘书马里阿米供证时说,财政部在匆忙的情况下准备文件。
斯坦巴兰说:“由此可见,由于涉及他个人利益,这就是为什么要迅速批准贷款,当钱发出后,却没有项目进行,最后不了了之。”
法庭在去年案件下判时,纳吉所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的刑事失信、洗黑钱及滥用职权的7项罪名指控皆有罪,被判入狱7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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