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提高违限行令罚款变相鼓励贪污文化


倪可汉建议警察进行巡逻,警告人们应遵守第342条法令所规定的标准作业程序。(档案照:透视大马)

根据《 2021年紧急状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修订)法令》,违反条例者被逮捕、拘留、调查和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被监禁不超过7年将成为常例,而不是如许多人所误解的最高1万令吉罚款。

紧急法令

《 2021年紧急状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修订)法令》的修订加剧了本已令人混淆的法律和条例现状,因为现有关系到2019新冠疫情的法律与条例朝令夕改,该紧急法令将于2021年3月11日生效。

这混淆的情况甚至让总警长阿都哈密也对该法令混淆,因为他说1万令吉的罚款仅适用于反复违反行动控制令的人士以及可能触发2019新冠疫情扩散的人士。

该紧急法令阐明:

i.将《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令》(第342号法)所规定的所有罪行均列为可拘捕罪行。

ii.提高第342条法令下的罚款,至不超过10万令吉和/或不超过7年的监禁。

iii.卫生部总监或其授权官员只能在得到检察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给予罚款。

iv.在获得检察官的书面同意后,卫生部总监或其授权官员可提议针对个人给予不超过1万令吉罚款,或针对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令吉罚款。

这些紧急法令的条例在现实生活中意味着什么?

警方或被授权官员将可以逮捕、拘留和调查所有被怀疑违反第342条法令或根据该法令制定的条例的人士。然后,警察或获授权的官员将决定是否在法庭上起诉这些嫌疑犯,或写信给检察官来给予罚款。

基于以下原因,此紧急法令应该被反对:

i.为何有需要将这些罪行定为可拘捕罪行,以将那些违反2019新冠疫情相关标准作业程序的人士逮捕、拘留和查办?

ii.我们将会浪费警方和法院太多的时间和资源,尤其是大多数案件可以简单地以罚款解决案件。

iii.要求卫生总监以及授权官员获得检察官的书面同意是一个不必要的官僚程序,这将累积大量案件。相反,检察官可将权力授予卫生总监和被授权官员来给予罚款。

iv.当嫌疑犯被捕时,他可能面临不超过10万令吉的罚款和/或最高7年的监禁!由于可能遭到重罚,这将会变相鼓励贪污文化。

v.其中建议的1万令吉罚款过于高昂,尤其若只是未能遵守这些朝令夕改的标准作业程序。如果涉及参加某个活动或丧礼的人群,那么更将会是巨额罚款。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第342条法令)

与目前的第342条法令(在2021年3月11日生效的紧急法令对其进行修改之前)相比,上述紧急法令对人民而言显然是严厉和残酷的:

i.原本在第342条法令下的罪行是不可被拘捕罪行,即除非获得法院的逮捕令,不能逮捕相关人士。

ii.卫生总监或他书面授权的任何公职人员可给予犯案者的罚款不超过1千令吉的罚款。根据第342条法令授权的官员可以控告违反此法令或违反该法令制定的法规的犯罪行为(注意:有观点指这检控权是违宪
的,除非检察官将联邦宪法赋予检察官的检控权授予这些官员)。

iii.到目前为止,根据第342号法令制定的与2019新冠疫情相关的条例,最高罚款不超过1千令吉。

尽管没有这样的权力,在国盟政府治理之下,警方都一直在违法逮捕和拘留嫌疑犯,通常是在起诉之前彻夜扣留。警方还一直在根据第342号法令及其条例,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向涉嫌犯案者发出传票。

解决方案建议

第342条法令规定,警方(和其他执法机构)应协助授权官员履行职责。我建议警察进行巡逻,警告人们应遵守第342条法令所规定的标准作业程序。如果他们拒绝听从警告及遵守警方的指示,则可根据《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妨碍公职人员履行职务”,控告这些固执的人士。

该条文可判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和/或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我相信公众会对这种方式感到满意,因为他们在可能违反每天不断变化的标准作业程序和条例的情况下先收到警告。

*行动党倪可汉木威国会议员

**本文乃作者观点,不代表《透视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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