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逾期交屋遭索赔 联邦法院:违约金从定金缴付日计算


透视大马

联邦法院裁决,延迟交屋的违约赔偿金应从缴付定金的日期算起,而并非签署买卖合约的日期。(图:欧新社)

联邦法院裁决,延迟交屋的违约赔偿金应从缴付定金的日期算起,而并非签署买卖合约的日期。

根据财经报章The Edge的报道,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在口头裁决时说,“当发展商未能够根据买卖合约所拟定的时间交屋时,违约金的计算是从缴付定金的日期开始计算,而并非签署买卖合约的日期。”

这宗案件涉及购屋者黄建春(译音),他针对逾期交屋向发展商PJD Regency私人有限公司索赔。

黄建春根据发展上要求,在2013年1月16日开始缴付1万到的定金,但是只在当年3月21日签署买卖合约。

根据买卖合约,房屋必须要在42个月,或是2016年9月之前被交给买家。

当发展商告知,他只会在2017年1月23日获得房屋时,他向发展商索取总值3万3000令吉的违约金。

然而发展商PJD Regency私人有限公司不赞同这个数额。

大马购屋者协会律师王安迪(译音)、薇奥拉及许健康(译音)也义务地接过这起案件。

发展商的代表律师在陈词时说,合约应该按照字面上,且根据双方的意愿。而东姑麦润则认为法庭在诠释法律上,必须优先文理解释(Literal rule),即合约日期必须是根据合约首页所打印的日期。

她也补充说,“就我们的观点,这个陈词站不住脚。当我们诠释社会法律时,法庭必须让国会的意愿生效,而不是买卖双方的意愿。”

“否则,立法机构尝试调整议价能力来达到公平竞争的努力就会无效和只是虚幻。”

他说,1996年大马房屋发展(控制及执照)法令及其相关的法令都属于社会性法律,而目前法院并无意更改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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