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裁决 禁玛丽亚陈出国不合法


64岁的玛丽亚陈是八打灵再也国会议员。她在2016年5月15日被禁止飞往韩国,以代表净选盟2.0领奖,但这项出国禁令在两天后解除。(摄影:Afif Abd Halim)

联邦法院今日裁决,移民局在2016年5月基于前净选盟2.0主席玛丽亚陈诋毁政府,而对她下达的出国禁令不合法。

以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为首的七司指出,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移民局总监和内政部长,有权对玛丽亚陈下达出国禁令。

东姑麦文在其判词中说:“出国的权利是在联邦宪法第5(1)条款下,赋予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从事实来看,显而易见的是,上诉人(玛丽亚陈)的权利已被剥夺。”

谈到移民局依据一份内部通令禁止玛丽亚陈出国,她指出,如果所有答辩人(移民局总监和内政部长)只是拥有这项不具权力的通令,则该出国禁令并无法律效用。

“我已详阅这项通令,但即使是间接都好,我没法在这份文中找到任何事项,可表明答辩人有权力将手持有效护照的人列入黑名单,在具体事实情况下失去护照,则另当别论。”

另6名法官是上诉庭主席罗哈娜,以及联邦法院法官娜莉妮、阿都拉曼瑟比、哈斯娜、林添钻和哈敏达星。

他们一致批准玛丽亚陈就其上诉所提出的第一道法律问题。

对于这一道问题,也就是移民法令第3(2)条文,是否让移民局总监拥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以下达出国禁令?总监是否可出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理由,如批评政府,而实施出国禁令?七司予以否定。

不过,联邦法院就另一道问题以4比3多数票,做出对答辩人有利的裁决,即移民法令第59条文和第59A条文有效及符合宪法。

第59条文排除人们在移民局总监或内政部长在做出决定前,发声的权利,第59A条文则阐明,部长或总监的任何决定都不能在法庭进行司法复核,除非是任何与程序有关的问题。

阿都拉曼在多数裁决中说,第59A条文明确点出,国会排除对内政部长、移民局总监,以及沙巴和砂拉越当局的决定,提出对司法复核的意图。

其他与阿都拉曼立场一致的法官是罗哈娜、哈斯娜和林添钻,至于东姑麦文、娜莉妮和哈敏达星的少数裁决则认为,上述两项条文违宪,理应被撤销。

64岁的玛丽亚陈是八打灵再也国会议员。她在2016年5月15日被禁止飞往韩国,以代表净选盟2.0领奖,但这项出国禁令在两天后解除。

她过后入禀司法复核挑战移民局总监禁止她出国的决定。

她在高庭和上诉庭败诉,并在2019年取得联邦法院的上诉准令。

联邦法院在去年8月聆听她的上诉后,宣布保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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