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推翻监禁8个月判决 隆市政局前高层上诉得直


法官指出,控方无法举证赛阿芬迪收受来自控状所指的人士贿赂的不动产即公寓单位。(档案照:透视大马)

吉隆坡市政局前执行总监(项目管理)赛阿芬迪今天上诉得直,高庭推翻地庭于2018年3月20日判处他滥权罪成监禁8个月,以及罚款8万令吉的判决。

现年58岁的赛阿芬迪在被告栏听完法官斯奎拉的裁决后,眼泪不禁夺眶而出并祈祷感谢真主。

斯奎拉宣判时说:“法庭批准被告的上诉申请,并允许退还罚款。”

法官指出,控方无法举证赛阿芬迪收受来自控状所指的人士贿赂的不动产即公寓单位。

根据第一至第八控状,赛阿芬迪被控在担任隆市政局经济策划及发展协调组主任期间以权位谋私,收受来自Danau Lumayan私人有限公司4名人士给予的敦拉萨镇皇后镇8个公寓单位。

4人分别是米娜阿都拉、马兹万阿敏、赛阿斯拉夫,以及罗兹亚。

阿芬迪被控于2013年9月16日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在隆市政局经济策划及发展协调组主任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地庭法官阿拉乌丁是基于辩方无法在抗辩时挑起合理疑点,因而判处赛阿芬迪8项控罪罪成,监禁8个月,以及每项控罪各罚款一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则每项控罪监禁一年代替,惟刑期同期执行。

不过,地庭也判处赛阿芬迪其中一项控罪无罪获释,即通过本身职务收受位于敦拉萨镇Danau Lumayan Avevue商业中心內,一个价值93万令吉的3层楼店铺单位。

此外,法庭也裁决被告9项涉嫌抵触2001年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的控罪无罪获释。

诺兹拉蒂副检察司过后在庭外告诉记者,控方将就高庭今天的判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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