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前部长林冠英因涉嫌在63亿令吉槟城海底隧道案中,向发展商Consortium Zenith建筑有限公司索贿,四度被控上庭。
他今日在北海地庭他在地庭面对2项不诚实挪用财物罪提控后皆不认罪。
他被指利用其槟州首长身份,将价值2亿零875万令吉的州政府土地,不正当转让给槟城海底隧道项目有关的公司。
首控状指出,被告致使槟州土地注册官,将槟州政府所拥有的资产脱售给Ewein Zenith私人有限公司。
该资产是一块位于槟州东北县丹绒槟榔市第1区的PT Lot 702土地,价值1亿3508万6094令吉。
次控状指出,被告致使槟州土地拥有权注册官,将位于东北县丹绒槟榔市第1区的PT Lot 10012土地,脱售给Zenith城市发展私人有限公司。
该土地价值7366万8986令吉。
林冠英被指于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位于光大21楼的槟州土地及矿务局办公室,犯下上述两项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不诚实挪用财物)。
根据刑法第403条文,任何人若不诚实盗用或将资产占为己有,或致使他人脱售任何资产,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少过6个月和不超过5年,另加鞭笞和罚款。
本案主控官是来自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的旺沙哈鲁丁和弗朗欣副检察司,林冠英的律师是哥宾星、兰加巴星、雷尔及西华纳森。
承审法官是阿末阿兹哈里。
林冠英周五早上10时40分,在父亲林吉祥、妻子周玉清及代表律师哥宾星陪同下,抵达北海地庭。
这之前,槟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于8月7日,在吉隆坡贪污案特别法庭面控,被控向一家公司东主查鲁阿末(Zarul Ahmad Mohd. Zulkifli)索取其盈利的10%,作为协助其公司取得在槟城进行主要道路及隧道发展工程的酬劳。
林冠英于8月10日在槟城反贪特别法庭,被控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索贿330万令吉,以身为首长的职权协助以协助查鲁的公司获取槟城海底隧道工程,抵触反贪法令第23(1)条文,林冠英大声表明不认罪,并要求审讯。
有关条文下一旦罪成,林冠英可被判处不超过20年监禁、罚款一万令吉或不少过贿赂金5倍,视何者为高。
此外,在8月11日, 林冠英及其私邸的原屋主彭丽君,一起被控上北海特别法庭,两人各面对一项控状,都表明不认罪。林冠英的妻子周玉清被控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她面对3项控状皆否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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