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盟政府重新提呈《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修正案,持续将设立安全区、制定相关条规的权限从首相转到元首国家元首的大方向。
首相署(法律事务)部长达基尤丁今日提呈修正案到下议院一读,并且预计在本期国会二读和三读。
修法后,将删除《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6(1)(b)条文中要求由副首相担任副主席,改为加入第6(2)条文,由理事会主席从理事中委任一名副主席。
这个版本的修正案通过后,第8条文中赋权主席委任一名理事在正副主席都缺席的情况下来主持会议的权限,也会被改为可以委任任何一名理事来主持会议。
此外,法案第5条文建议,修正776法令的第18(1)条文,即在国家安全理事会的的劝告下,“首相”可宣布国内任何地区为“安全区”,将原本的“首相”字眼改为“国家元首”。
法案建议修改把第18(4)、18(7)条文里的“首相”字眼,都修改为“国家元首”。
将法令中原属于首相权限转给国家元首,与前朝撤回的修正案内容相同。
但新法案献议将18(6)条文中要求安全区的宣布必须尽快在“国会”提呈,改为在“国会两会”提呈。
在新法案下,第6条文将修正776法令的第21条文,其中在21(3)条文赋权行动指挥向政府机构之外的个人和机构获取资料和情资。
此外也增加21(6)条文,让违抗提供情资指示的个人,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不超过5年和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法案将纳入21(7)条文,让违抗提供情资指示的非政府机构,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20万令吉。
另一方面,根据新法案,第7条文将修改法令第37(2)条文,即将出席理事会会议成员,一旦泄漏会议的内容,刑罚将从原来监禁2年提高至5年。
至于法案的第8条文则提及修改法令第42(1)和(2)条文,将制定法令相关条规的权限从“首相”改为“理事会”。
在新法案下,第9条文将增加42(A)和(B)条文,其中42(A)条文允许任何公司、合伙公司、机构或其他群体,而犯错之人是公司的董事、合规官、合伙人、经理、秘书或其他职员、或其他协助管理之人,可以与公司、机构一同或分开被起诉。
一旦这家企业、机构被定罪,可与个人一样被罚,除非能够证明是在机构并不知情、机构未允准且采取合理的行动来阻止违法行为。
另外,法案第42(B)条文则阐明,一个人也可以因为其职员、代理、代理的职员的行为、离去、忽略或是违反条文和条规而被处以相同的惩罚。
前朝希盟政府是在2019年7月10日,毫无预警地撤回了在2019年4月9日,在下议院提呈的2019年国家安全理事会(修正)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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