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谕令前首相纳吉必须向内陆税收局支付,从2011年至2017年大约16亿9000万令吉所得税欠款。
法官阿末巴仄今日批准税收局提出的简易裁决申请,即不传召证人的情况下进行裁决。
在简易裁决中,高庭花了半小时完成裁决。
法官说,纳吉没有缴付款项,包括拖款罚款,鉴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纳吉必须面对相同处罚。
法官同意税收局的建议,即所得税法令第106(3)条文规定,法庭不能接受任何诉求,例如追讨税款是否过多或评估不正确。
“这项先付款才谈判的规定或许苛刻,由于马来西亚发生漏税情况严重,这也是立法初衷。”
阿末巴仄反驳纳吉代表律师的论点,即第106(3)条文和其他税收规定篡夺法庭的司法权利。
“如果纳税人希望赢得任何法庭诉讼,必须将案件交给所得税特别专员(SCIT)。”
纳吉并没有出席今日裁决。
他的代表律师慕哈末法汉告诉法庭,已经针对宪法问题提出上述。税收局法律团队是由阿布塔里扎玛鲁丁所领导。
税收局按照《1967年所得税法(ITA)》向前首相兼财政部长纳吉提追偿行动,要求纳吉缴付2011年至2017年之间评估税收,为16亿9000万令吉。
不过纳吉称,一部分的收入来自沙地阿拉伯的捐款,而一部分捐款也已退还。他也重申,有关款项是捐款,而捐款无需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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