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国会修法严惩醉驾 魏家祥承诺不影响饮酒权利


邱玉珊

交通部长魏家祥透露,该部将在7月13日复会的国会提呈修正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档案照:透视大马)

交通部长魏家祥透露,该部将在7月13日复会的国会提呈修正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大幅度提高吸毒、滥用药物、危险及鲁莽驾驶的刑罚,且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

他强调,此次修正案不涉及个人饮酒权利,而是提高民众喝酒不开车的觉醒,珍惜自己与他人的生命。

他告诉《透视大马》,草拟的修正案已经过内阁和总检察署同意,提呈国会之前必须再经过内阁最终审批。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当血液酒精浓度高于0.05克/分升时,发生碰撞的危险大大增加。

魏家祥透露,此次修正案将酒精含量从0.08克/分降低至0.05克/分升。

“我们不是剥夺喝酒权利,在提高严厉刑法后,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以为自己可以逞强炫耀喝酒开车可以安全回家。”

“不是针对喝酒人士,在中国和台湾也有针对醉驾犯错采取严厉刑罚。”

他强调,在草拟修正案前,部门咨询公众意见,超过90%受访国人支持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加重刑罚对付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及鲁莽驾驶者,目前部门已经完成建议修订的第41至45条文。

他透露,刑罚是“大幅度”提高,变得更加严厉,一旦醉驾不会再罚款了事。

据了解,部门修正醉驾犯错吊销执照,魏家祥说,吊销执照不再是一年期限。

不过,最后的刑罚必须等待内阁审批,并且提呈国会通过才可以完成。

在行动限制令期间,曾经发生一场酒驾悲剧,一名印裔男子醉酒驾驶超速,开着货卡途经警方配合行动限制令所设的路障时失控,撞死一名警员,及撞毁4辆交通工具。

该名警员随后被货卡拖拽约70公尺远后,货卡也侧翻停下,导致警员被压在车底下,身体及头部受重伤当场毙命。

背景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条文,危险驾驶罪。一旦罪成,将判监禁不少过2年及不超过10年、罚款不少过5000令吉及不超过2万令吉;而在此条文下罪成可被吊销驾照执照不少过3年,再犯者则吊销10年。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条文,鲁莽驾驶汽车。对公众有危险的速度驾驶汽车,或对公众有危险的方式驾驶汽车,即属违法。一旦罪成,可判监禁不超过5年、罚款不少过5000令吉及不超过1万5000令吉;再犯者监禁不超过10年,罚款不少过1万5000令吉及不超过2万令吉。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3条文,任何人在没有给予他人应有的小心和注意或没有合理考虑他人使用该道路的情况下驾驶汽车,即属犯罪。罪成,罚款不少过4000令吉及不超过1万令吉,并可判处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该条问是有关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罪成,可被判不少过3年监禁,但不超过10年监禁,或罚款不少过8000令吉,但不超过2万令吉,同时驾驶执照将被被吊销5年。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G)(1)(a)条文阐明3个酒精含量的规定,其中一个是允许每100毫米的血可以含有80毫克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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