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观点】周忠信:拉蒂花汤米托马斯不应呈辞


周忠信认为,拉蒂花和汤米托马斯都不应该呈辞。(档案照:透视大马)


反贪污委员会主席拉蒂花和总检察长汤米托马斯不应该辞职,因为这类职务 应该是超越政党、不能成为政治委任,而应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拉蒂花今早证实,已在周一向首相慕尤丁辞职,目前尚待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批准。

拉蒂花是在去年6月4号,在按照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5(1)条文下,国家元首在首相劝告下,被委任反贪会主席,符合目前的法律。总检察长汤米托马斯则是在前年6月受委任。

然而,在法治精神(Rule of Law)和体制改革的政治目标下,我们应该修改宪法和反贪会法令等相关法律条文,以便把总检察长、反贪会主席、总稽查师等防止贪污滥权的关键公权力机构的受委和革职程序的体制结构弱点进行纠正,避免马来西亚再次出现专断滥权的盗贼统治。

现有法律程序是首相劝告国家元首以委任首相要的反贪会主席人选,因此法律上首相拥有绝对权力,但是这不符合议会民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国家最大利益。

在 联邦宪法第145条于1963年 被修改之前,除非自愿辞职,不然革除一名总检察长必须按照革除一名联邦法官的方式处理,即成立仲裁庭进行审讯和裁决;这意味着,总检察长、反贪会主席、总稽查师这类职务是超越政党、绝对不是政治委任。

因此,我建议:
1. 总检察长、反贪会主席、总稽查师等防止贪污滥权的关键公权力机构必须要有任期保障,不能是政治委任;其解除职务必须通过仲裁庭裁决
2. 总检察长、反贪会主席、总稽查师等防止贪污滥权的关键公权力职位的受委程序应该改为首相提名、国会通过的程序;这可以让首相如果出现重大腐败嫌疑时,国会得以扮演制衡的角色,强化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制度
3. 而目前的国会高官任命特别遴选委员会,应该涵盖重要的联邦官联企业总裁的任命,譬如之前议论的马电讯首席执行员需经由首相委任。

*行动党明吉摩州议员周忠信
 
**本文乃作者观点,不代表《透视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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