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榜克拉末宗教学校纵火案  一当庭获释一表罪成立


透视大马

两年前轰动全国的甘榜克拉末私人宗教学校纵火酿23死命案。(档案照:透视大马)

两年前轰动全国的甘榜克拉末私人宗教学校纵火酿23死命案,吉隆坡高庭今日宣判一名少年谋杀表罪不成立,当庭获释。

不过,承审法官阿兹曼宣判另一名少年谋杀表面罪名成立,这是因为控方成功举证,并谕令被告须出庭自辩。

两名被告现年18岁,两人各别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下,面对23项谋杀指控。一旦罪成,强制死刑是唯一的刑罚。

两名被告在2017年9月14日案发时年仅16岁。两人的代表律师为海占奥马,主控官为茱丽亚。

两名被告出庭时身穿T恤,在法官宣读判词时双手没有被上铐。第一名被告在闻判后放声大哭,其母亲则在旁安慰。

第二名被告则当庭获释,但他没有对媒体发言。其父亲祖里(56岁)表示:“我们感谢上苍,这比我们所希望的还要好。”

询及未来的计划时,目前在大马测量与图测局任职的祖里说:“他很有可能会继续其学业。我真的不想进一步评论。”

案件将在3月2及3日过堂。

这场大火导致该宗教学校的21名学生及2名舍监死亡。火灾发生时,校内有36名学生及6名教师居住。

消拯局查案官此前告诉法庭,火源来自用来点燃汽油的打火机,汽油分别被泼在毛巾架、鞋子、墙壁及宿舍门口。

再加上使用液化天然气(LPG)罐,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宿舍房间。

第一名被告若罪成,其命运将等待国家元首发落。

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文阐明,如果未满18岁的儿童罪名成立不能被判处死刑,而根据第97(2)条文,法庭须谕令将被告收押,并向国家元首请求发落。

相同法令第94条文也授权法院谕令被告的父母或监护人支付罚款或提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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