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发展公司董事会对10亿美元资金被拆分成两部分,投资到一家由沙地石油国际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决定,毫不知情。
一马发展公司前首席执行员沙鲁告诉高庭,与沙地石油国际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签署合资协议后,于9月30日决定将这笔资金分为3亿及7亿美元,投入一家疑是沙地石油国际公司的子公司。
他指出,合资协议作出了修改,将原本为瑞士银行(BSI)的合资账户改为摩根大通(JP Morgan)
他披露,在9月26日的董事会会议上,由于受到时任一马发展公司执行董事唐敬志的压力,他所关注的是完成这项交易。
“我当时的想法是,这是一件必须完成的事,一切必须井然有序,因为有经验的人都在看着。最后唐敬志建议我说,这是没问题的,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告知情况。”
他在接受辩方首席代表律师沙菲宜盘问时说,这未获得董事会的同意。
沙菲宜:询问董事会成员有什么困难之处?
沙鲁:时间的限制,也必须完成此事。
沙菲宜:打电话给董事会需要多长时间?
沙鲁:不需要多久。当时的想法是,我们应该继续,决定拆分(合资投资),但我们可以稍后告诉董事会。
一马发展公司与沙地石油国际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签署合资协议,以投资南美洲及其他地区的能源领域。
沙鲁与达烈奥拜(Tarek Obaid)分别代表一马发展公司及沙地石油国际公司签署协议。该协议是在沙地王子进行国事访问时仓促达成,并由沙地王子见证签署仪式,但并没有此事发生。
一马发展公司本应向合资公司注资的10亿美元中,有3亿美元汇入摩根大通信贷,后者持有一马发展公司与沙地石油控股(开曼),以JVCo之名开设的联合银行账户。
剩余的7亿美元汇入了Good Star公司的账户。该公司是沙地石油公司的子公司,但后来发现刘特佐是该公司控股人,被指控与纳吉串谋诈骗一马发展公司。
沙菲宜认为,证人已在事先知道资金的转移,但沙鲁表示否认。
沙鲁:(与唐敬志)对话按照董事会同意我们买入10亿股股票,这是我们正在做的。按照唐敬志的意思是,这是付款方式。根据我当时所知和相信的,我基于信任而接受了。
沙菲宜:事后来看,你是否同意在未获得董事会同意下做这些事,是一个鲁莽的决定?不可能是别的。
沙鲁:根据我当时的了解,这是个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
沙菲宜:我假设,这是个鲁莽的决定。
沙鲁:我不同意。
沙菲宜向证人展示一份文件,一马发展公司与Good Star公司于2010年月签署了贷款协议,一马发展公司向Good Star公司提供7亿美元贷款。
沙鲁坦言,董事会从未见过这份文件,并称这是欺诈行为。
沙菲宜:这份协议,实际上是诈骗工具,因此一马发展公司可以在无需惊动银行的情况下,付款给Good Star公司。这是由一马发展公司高层唐敬志促成,而你也被卷入其中。
就如之前我所假设,如果一马发展公司首席执行员是专业人士,也会被误导。你是否同意,刘特佐完全有可能误导纳吉?
沙鲁:有可能。
66岁的纳吉在此案审讯中面对25项控状,其中包括挪用23亿令吉一马公司资金及21项洗黑钱罪名;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监禁20年。控方指控他与刘特佐串谋,盗用一马公司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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