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9司做出历史性裁决,裁定国家银行伊斯兰咨询委员会(SAC)合乎宪法,且对民事法庭具有约束力。
根据《星报》报道,持有不同意见的法官包括联邦首席大法官里察马兰尊、马来亚大法官查哈拉、沙巴砂拉越大法官黄达华,以及联邦法院法官依德卢斯。
他们在反对判决上提到,2009年“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第57条赋予伊斯兰咨询理事会司法权,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21条文(涉及民事法院的司法权)。
马兰尊的少数法官裁决中提到:“(57)条的效力是将司法权力置于伊斯兰咨询理事会,将高等法院排除在伊斯兰教法事项之外。该条款必须被视为违宪和无效,被删除。”
根据国家银行网站,SAC成立于1997年,是马来西亚伊斯兰金融中最高的伊斯兰教法权威。
网站中也进一步阐明,SAC被赋予关于伊斯兰银行业,伊斯兰保险和伊斯兰金融相关伊斯兰教法问题的唯一权威机构地位。
虽然伊斯兰咨询理事会的裁决将会凌驾于国内伊斯兰教法团体或委员会作出的与之矛盾的裁决,法官和仲裁员处理与伊斯兰金融业务有关的任何诉讼,也必须参考咨询理事会的裁决,以及此类裁决将具有约束力。
多数判决由联邦法院法官莫哈末查瓦威撰写,并得到上诉法院院长阿末马洛、联邦法院法官南立阿里、阿扎哈莫哈末即阿里扎督凯尔的支持。
在周三多数判决中,查瓦威指咨询理事会的裁决,涵盖了伊斯兰金融问题的专家意见。
“咨询理事会成员在伊斯兰教经济学,银行业,法律和金融领域具有很高的资格。其裁决可被视为一致性的单独诠释法院(ijtih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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