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陆税收局提醒所有透过网络商业活动,每月营收逾5000令吉的人士,都需缴交所得税,令人误以为政府又设新税制,税务专家澄清,月收入达门槛者需缴税的条例,早已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中阐明,并非新鲜事。
此外,税务专家们也认为,税收局向网络商业活动追税,不会对该产业带来影响,因被征税者的月收入设定在5000令吉这较高的门槛,换言之,需缴税的都是营业收益较高的人士。
税务专家孔令龙告诉《透视大马》,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只要收入符合纳税门槛者,皆一律需要缴税,无论来自哪一个行业。因此透过网络经营商业活动者,本就在缴税行列。
“透过网络进行买卖、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商品广告代言等,都属于需要缴税的商业收入,这并非是新的事情,只是看经营者有无申报,还有税收局何时侦查到而已。”
税收局是于日前宣布,从付费评论、代言品牌和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商业活动中,每月赚取超过5000令吉收入的人士及网红需要缴纳所得税,包括未成年者。
该局首席执行员沙宾说,上述赚取收入的方式归类为专业收入,因此有关人士需呈报收入,如果符合条件,他们也可以获得退税。
孔令龙认为,政府向网红界征收的所得税,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因为这个产业相当吃香,对于一间营业额可观的网络公司而言,相信他们会乐意缴付税金。
不过,网络商业营收有别于传统商家,在收入上该如何鉴定与计算,仍没有一个正确的方案出台,孔令龙建议政府尽快拟定一套计算方式。
“要鉴定缴税者在网络活动上的收入与支出比率并非易事,或许政府可用类似‘服务税’的方式来计算,即直接从每项商业活动盈利,抽取一定比率的税收。”
至于一些以“个体户”方式经营的网红,是否可能会有漏税的问题,孔令龙回应指,只要有商业来往必有交易记录,即使是未隶属任何公司的“个体户”也难逃税网。
“税收局官员除了主动在网上侦查,了解网红是否有涉及商业活动外,也可以透过查询各商业公司的支出记录,探悉该公司是否付钱予网红,借此查出网红是否应缴税。”
此外,那些透过与“YouTube”等视频网站合作,赚取广告收益的“直博主”,也一样在可征税的行列。
“税收局可向视频网站索取资料,查看哪些来自大马的‘直博主’赚取广告收益,而有关收益又是否达到缴税的门槛。”
询及为何税收局时至今日才提醒网商业者需缴税,孔令龙推测,这相信是因为如今的生意模式,逐渐从实体走向网络化,出现更多网络宣传的管道后,令税收局注意到有关领域的可观税额。
尽管目前未有统计,我国有多少人或多少间公司,透过网络商业活动赚取收入,以及营收额达到多少,但孔令龙相信,以目前新兴的网络产业而言,政府所征收的税金相当可观。

不过,“亚企理财中心”税务与财务咨询总监蔡兆源则认为,税收局在目前这个时间点公告网红需缴税,只是一个适时的提醒而已。
“实际上,网络电商与实体商家无分别,一样已被规定需要报税,只不过相信网商报税的人数不踊跃,因此税收局做出善意提醒。”
他补充:“况且,目前正值税收局推出为期近3个月的‘自愿申报税收计划’,希望包括网红在内的各界,能趁着优惠期间自行申报。只要在3月31日前申报者,罚款额不过10%而已。”
蔡兆源提醒网红们,若网络商业活动只是他们的副业,那在报税时,也别忘了要一并把本身正职的收入详情,汇报给税收局知道。
“若你是独自经营的话,在报税时请注明是‘独资业主’,如果属于公司旗下,则透过公司名号报税。”
他也透露,目前税收局发现漏报最严重的部分,是“额外收入”,有多达98%的纳税人忽略申报。所谓的额外收入,即是打工族在工余赚取的外快收入。
另一方面,我国知名女网红“杨宝贝”杨虹玲,在接受《透视大马》访问时回应,她认同网红也一样需要缴税,而她本身早已于3年前开始申报所得税。
“我不觉得这会带来影响(网红缴交所得税),我觉得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己收入而报税,超出收入就得缴税。”
目前接下约10至20单商业代言的她说,本身是透过所属的公司缴税,也有对一些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退税。
此外,一家专门为餐饮业者提供收费宣传服务的脸书美食宣传专页,其负责人在受询时不愿透露详情,仅表示“目前想保持低调”。
【延伸阅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