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阐明主席可履行职能 委员空缺不影响选委会地位


阿兹哈说,选委会所做出的任何决定都有遵循联邦宪法条文,同时也符合总检察署于2018年12月28日所给予的法律劝告。 (档案照:透视大马)

截至目前,选举委员会委员空缺仍未被填补,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会影响选举委员会的地位。

选举委员会主席阿兹哈今日发表文告说,该会所做出的任何决定都有遵循联邦宪法条款,同时也符合总检察署于2018年12月28日所给予的法律劝告。

他指出,联邦宪法第114(1)及第114(7)条款简要总结了选委会主席作为选委会职能所履行的权力,并阐明在没有因法律要求而出缺的情况下,选委会应进行集体决策。

“有鉴于选委会目前出现6个委员职空缺的情况是出于法律要求,因此选委会主席在此情况下可以履行选委会的职能。”

他指出,上述两项宪法条款应该与宪法第11章第33C条款同读,该条款清楚阐明,在没有或任何一个委员职出现空缺的情况下,并不会影响该会所做出的决定。

阿兹哈以上诉庭法官在2017年裁定选委会可以委员出现空缺的情况下合法运作的判决为例子。

“有鉴于此,选委会的权力及诉讼的合法性,不会受到任何数目委员会空缺所影响。”

巫统总秘书安努亚慕沙早前针对只有阿兹哈一人在操持的选委会地位提出质疑。

目前,选委会副主席及5个委员职仍空缺待填补。

在2018年10月18日,阿兹哈宣布选委会副主席奥斯曼及4名委员,包括:末尤索、阿都阿兹、苏莱曼及廖宗昌及巴拉辛甘,同意缩短任期,于1月1日卸任。

根椐宪法第114条文,选委会委员必须在国家元首与马来统治者理事会商讨后,由国家元首委任。而选委会必须由一名主席丶一名副主席及5名委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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