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SRC公司2700万洗钱案  高庭择定1129过堂


根据3项控状,纳吉通过收受总额2700万令吉的款项参与洗黑钱活动。(档案照:透视大马)

前首相纳吉面对3项涉嫌SRC国际公司资金2700万令吉洗黑钱控状案,将在11月29日过堂。

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批准控方要求此案择定另一个过堂日期的申请,以等待纳吉针对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罪成和刑罚寻求司法检讨。

主控官莫哈末阿斯洛夫副检察司指出,纳吉寻求司法检讨的申请,将于10月21日在联邦法院进行首次案件管理。

他要求法庭为SRC公司2700万令吉洗钱案择定另一个过堂日期,以等待纳吉提出的司法检讨申请,控方预计联邦法院将在今年11月或12月审理该项申请。

另外,纳吉的代表律师沙菲宜向法官莫哈末再尼证实,上述申请已定在10月21日进行首次案件管理,惟基于涉及案件根本问题有关的迫切性,辩护律师团已向联邦法院提呈一封信,以要求择定一个更早的日期进行案件管理。

他说:“我没反对(SRC公司2700万令吉洗黑钱案择日过堂),因为它与第一宗案件(挪用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有关联,这符合逻辑。

“我认为,联邦法院将在11月审理我们的(司法检讨)申请。”

对此,法官莫哈末再尼说,若司法检讨申请出现任何特别进展,有关方面可致函予法庭,并择定SRC公司2700万令吉洗黑钱案在11月29日过堂。

根据3项控状,纳吉通过收受总额2700万令吉的款项参与洗黑钱活动,也就是将这笔来自非法活动的收入,存入其名下3个大马银行私人户头,惟他在2019年2月3日否认有罪。

他被指于2014年7月8日在位于拉惹朱兰路大马银行大厦的大马回教银行(AmIslamic Bank)犯罪,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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