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拍摄视频上载社交媒体 部长:皆需获得准证许可


邱玉珊

阿都拉强调,所有电影制作人、出版人和拍摄人,包括个人制作的影片都必须取得许可准证。(档案照:透视大马)

随着《半岛电视台》(Al Jazeera)因为报导我国不人道对待非法外劳激怒了政府,而遭到对付后,通讯及多媒体部阐明所有在国内出版的视频,都需得到准证。

通讯及多媒体部长赛夫丁阿都拉强调,所有电影制作人、出版人或出品人,包括个人制作的影片都必须在7天前申请出品影片准证及拍摄认可信(Surat Pengakuan Penggambaran)。

他说,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244法令),制作、放映或传播影片需事先获得电影发展局的准证。

根据上述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判监禁最高两年,或罚款高达5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行动党居銮国会议员黄书琪在部长问答时间追问是否涵盖“抖音”和Instagram个人视频上载,赛夫丁并没有直接回答,仅以上述法令强调,政府是鼓励任何人,在拍摄影片时必须守法。

“电影出品人必须申请电影制作许可证和拍摄许可证,无论是社交媒体还是传统渠道发行影片的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

在发生半岛电视台节目对大马政府作出不实指控风波后,一名美国网红牙医杜斯丁(Dr Dustin Pfundheller)拍摄一则影片,在分析节目内容与网罗网民意见后录制短片,力数半岛电视台犯下的“15宗罪”,严批该节目“错很大”。

当时,国内各大媒体都转载报导有关事件,包括马新社,公正党班底谷国会议员法米在附加提问时提醒部长没有回答问题,他询问部长,马新社转载有关影片是否也有准证。

部长回答:“我交由执法当局处理。若有接到投诉,我们会依据法律采取行动。。”

法米再追问说:“我是问到底有还是没有?”

不过,部长没有理会而是保持沉默,法米唯有说:“那就是没有了?”

根据244法令,影片定义包括专题影片、短片、短篇主题片、预告片、纪录片、广告宣传片,以及任何形式的录影,包括录影带、光碟,其中含有移动的影像,有声或无声音,供公众或任何人观看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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